案情簡介:王某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成被告。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底至10月12日期間,在其經營的店三樓,容留張某、范某采用冰壺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張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3次。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點三樓東側房間內,容留張某采用冰壺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張某提供的冰毒1次。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點三樓東側房間內,容留張某采用冰壺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張某提供的冰毒1次。2016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點三樓西側房間內,容留張某、范某采用冰壺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張某提供的冰毒1次。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審理中,被告人王某主動向本院繳納財產刑執(zhí)行保證金人民幣6000元。
法院判決:王某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懲處。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和多次吸毒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主動向本院繳納財產刑執(zhí)行保證金,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主動繳納財產刑執(zhí)行保證金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律師說法:怎樣會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三是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四是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行為滿足以上構成要件,就會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以上就是關于“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例介紹,在這里提醒大家,要提高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特別是新型毒品的危害性和違法性的認識,潔身自好,提高拒毒能力,拒絕自己吸毒,也拒絕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否則要承擔法律后果。如果出現(xiàn)法律問題,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幫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