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誤種罌粟遭罰
4月27日,江蘇省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仰化派出所民警在辦案途中意外發(fā)現(xiàn)一處村民菜地里種植有原植物罌粟,當即找到菜地主人,將100余株原植物罌粟現(xiàn)場鏟除。

隨后民警對轄區(qū)澗河村進行排查時,又發(fā)現(xiàn)6戶村民在廁所,圍墻邊種植大量罌粟。種植村民均稱種植的是虞美人,是用來欣賞的。查處現(xiàn)場,民警向村民普及了虞美人和罌粟區(qū)別,并依法對非法種植罌粟的7戶村民進行了處罰。(來源:新浪新聞)
均稱種的虞美人用來欣賞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 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 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 粟、大 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 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 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 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