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警方連破兩起運毒案
中新網(wǎng)訊,云南省劍川縣公安局20日對外披露,該局禁毒大隊近日連破2起運輸毒品案,繳獲毒品海洛因17.498公斤。
10月12日凌晨3時許,根據(jù)在工作中掌握的線索,劍川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經(jīng)過連續(xù)3天的蹲守偵查,在臨滄市鎮(zhèn)康縣將涉嫌運輸毒品的男子吉某某日抓獲,并當場在其挎包中查獲用黃色膠帶包裹的10塊毒品海洛因,計重3499克。
當日,辦案民警又獲悉一條重要信息:“一伙省外人員將從鎮(zhèn)康縣運輸毒品到四川”。得知該情況后,民警立即開展工作,得知毒販正向四川方向行進,民警隨即對嫌疑車輛展開追緝堵截。并于10月14日11時許在楚雄州牟定縣成功將嫌疑車輛截獲,并在該車后排坐墊下查獲用黃色膠布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8塊,計重13999克。經(jīng)查,犯罪嫌疑人鐘某瓊為掩人耳目,帶著自己的2名老年親友到臨滄邊境,以旅游為名進行運毒。
目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日、鐘某瓊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二、涉毒犯罪被刑拘
犯罪嫌疑人吉某某日、鐘某瓊的運輸毒品行為會構(gòu)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zhuǎn)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和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排斥、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