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最近,南京秦淮警方破獲一起“槍毒合流”大案,切斷一條湖南通往南京的販毒通道,繳獲毒品3.4公斤,抓獲嫌疑人12名,繳獲手槍一把。不過讓人意外的是,這個團伙藏毒的方式比較特別,有1公斤冰毒居然是裝在避孕套里運到南京的。
今年7月開始,南京秦淮警方發(fā)現(xiàn)轄區(qū)里有2伙人在大肆販賣冰毒,毒品都是從湖南流入到南京的,來源極有可能是同一上家。經(jīng)走訪調(diào)查,警方發(fā)現(xiàn)嫌疑人王某可能和本案有關(guān)。
王某的女朋友是湖南邵陽人,王某曾多次往返于南京與邵陽之間,每次從邵陽返回南京以后,第一時間就有下家向王某購買毒品。
7月底,警方?jīng)Q定在王某回南京途中實施抓捕。當時王某從外地把毒品購買回來之后第一站沒有去自己家里面,反而先去了他姐姐家以看望他姐姐為由把毒品放到她家,然后跟他姐姐兩個人一起出去修車子,警方在修理廠將其抓獲。
在王某的車上,民警除了搜到1.8公斤毒品之外,還搜到一把上了膛的手槍。王某把大量毒品放在避孕套里面,平均每個避孕套大概裝有40克左右的毒品。另外一部分來不及分裝,在自封袋里面。
王某落網(wǎng)后,警方很快摸清了另一伙毒販,外號“老丁”的相關(guān)情況,伺機實施抓捕。2016年8月8日凌晨,毒販“老丁”也落入法網(wǎng)。
與此同時,在湖南蹲守的民警也對上線毒梟進行抓捕。此次行動中,共抓捕嫌疑人12人,繳獲毒品3.4公斤,成功斬斷一條從湖南通往南京的販毒通道。
二、專業(yè)毒品辯護律師湯建彬分析
毒品在我國是受嚴格管制的,任何涉及毒品的違法和犯罪活動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些人員為了獲取暴利,或者以販養(yǎng)吸,大膽地置生命于不顧,大肆地進行毒品犯罪。隨著我國緝毒警察打擊力度的加大,有些販毒人員變聰明了,與緝毒警察進行了斗智斗勇。采取隱蔽或人貨分離的方式進行毒品犯罪,企圖來增加緝毒警察的打擊,但是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違法犯罪活動逃不開法律的手掌心。
該案中,這幾名男子通過隱蔽的方式將毒品放在避孕套中進行運輸毒品從而到達販賣的目的。這些行為已經(jīng)涉及了毒品罪,他們將會受到法律公正的對待。
對于近些年來的隱蔽販毒方式,也有相應的法律來對付這些問題。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含義及其判斷標準
針對毒品犯罪特別是運輸毒品犯罪主觀明知比較難以判斷的實際情況,《意見》在總結(jié)毒品案件偵查、起訴、審判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指出“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jù)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1)執(zhí)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箱包、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nèi)查獲毒品的;(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guān)、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3)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丟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4)體內(nèi)藏匿毒品的;(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不等值的報酬而攜帶、運輸毒品的;(6)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毒品的;(7)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的;(8)其他有證據(jù)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上述情形的前三種情形表現(xiàn)為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從其所攜帶的物品內(nèi)查獲毒品,并且行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檢查,或者未如實申報的行為,也不能對委托其攜帶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況交待清楚。第4、6、7種情形表現(xiàn)為采取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交接毒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攜帶和交接方式。第5種情形表現(xiàn)為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的報酬明顯不合市場交易常規(guī),違背常理。第8種情形是兜底性規(guī)定,可以包括其他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應當知道的情形,如用特制設備運輸毒品或者在運輸工具的隱蔽部位藏匿毒品的;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的;以虛假地址和身份辦理托運手續(xù)的;多次為同一毒品犯罪分子運輸毒品的;曾因同一種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等等。至于明知的程度,只需明知犯罪對象是毒品,而無需完全清楚毒品的數(shù)量、質(zhì)量、品種、含量、成分等物理、化學特征。
因此,任何自以為很聰明的犯罪方法,在緝毒警察的眼中,那都不是事。
三、專業(yè)毒品辯護律師湯建彬提示
任何涉毒的案件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想鉆法律的漏洞的涉毒人員終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法律會嚴格按照事實和證據(jù)制裁毒品案件,但是也不會不公正地處罰涉毒人員,因此,雖然要接受法律的裁判,但是也要保護自己應有的權(quán)益。
(湯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