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持有毒品人主觀上明知
(一)販毒屬于高智能犯罪,懾于嚴厲的刑罰制裁,嫌疑人總是千方百計掩蓋、毀滅罪證,同時采用“少量、多次、流動”的交易手段從事販毒活動,除現(xiàn)場抓獲外,不少案件,往往由于毒品罪資不存在或被告人翻供,審查認定證據(jù)困難。
(二)運用證據(jù)認定持有毒品人“主觀上明知”
鑒于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據(jù)犯罪構成理論,毒品犯罪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必須是主觀上明知其行為違反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禁止性行為,才能構成相關的毒品犯罪。然而,我國法律對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沒有具體規(guī)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主觀上明知”的把握尺度不一致,給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留下了較大的爭議空間,也給一些販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
對毒品犯罪的“主觀明知”議而不斷、統(tǒng)而無據(jù)的現(xiàn)象屢屢發(fā)生,嚴重制約對販毒行為的打擊力度。為此,宜采用事實推定制度,即持毒人即使不知毒品純度是多少,也不知是海洛因還是冰毒,但只要有證據(jù)證明以下事實的存在,結合查獲的基本事實再加上一些環(huán)境因素可推定其明知。
1、行為人采用體內攜毒,或隱匿于衣服鞋子的夾層、水果及各種器皿等別人不易發(fā)現(xiàn)的地方的高度隱蔽的持毒方式;
2、行為人以高度詭秘的交、接“貨”方式將毒品放在人跡罕至的地方,確能證實毒品系其所放;
3、行為人雖稱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領取了高額的報酬;
4、行為人明顯逃避檢查,檢查時逃跑或在檢查中將其所攜帶的物品丟棄或故意用特殊偽裝方式或不講真實姓名;
5、行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對毒品的認識能力都較常人有著更直接的感受或經驗,在其身邊、住處被查獲時,可推定其主觀上的明知。
二、販賣毒品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以上就是持有毒品人主觀上明知的認定,販賣毒品罪的主觀要件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