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暴力強迫吸毒人員吸毒
被告人江某某因債務糾紛將受害人劉某脅迫至其家中,用電警棍對劉某進行電擊和毆打,而后強迫劉某吸食毒品。當晚22時許,被告人江某某又駕車將劉某帶至劉某的家中進行控制,期間江某某間斷地用電警棍對劉某進行電擊和毆打,并強迫其吸食毒品。
二、行為人構(gòu)成何種犯罪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為被害人劉某本身就是吸毒人員,對毒品有依賴,強迫吸毒人員吸毒,能否構(gòu)成強迫他人吸毒罪。本文認為,只要是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吸食毒品的,不論被害人是否為吸毒人員,均應構(gòu)成強迫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對該罪的犯罪構(gòu)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不論強迫何種人員吸毒,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均造成了侵害。而對于他人的身體健康來說,雖然吸毒人員主動吸食毒品已經(jīng)對其自身的身體健康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這不能成為別人強迫被害人損害其身體健康的理由。吸毒人員可以選擇損害自己的身體健康與否,但這種選擇應當在其自由意志的控制之下,違背其自由意志而傷害其身體健康的行為就是對其身體健康的損害,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這一客體。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這里的“違背他人意志”應當強調(diào)時效性,即發(fā)生在被告人實施強迫被害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那個時間節(jié)點。只要被害人在這個節(jié)點上沒有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即使在強迫行為過后,被害人因毒癮發(fā)作而產(chǎn)生吸食、注射毒品的要求,也不影響被告人行為時“違背他人意志”條件的成立。本案中,雖然被害人劉某是吸毒人員,即使被告人不強迫其吸食毒品,在其毒癮發(fā)作時,也會主動吸食毒品,但在被告人行為的節(jié)點上,劉某的毒癮并未發(fā)作,沒有吸食毒品的主觀意愿,在這種情況下強迫其吸食毒品,就是違背了劉某的意志。
同時,“違背他人意志”不以被害人是否反抗為必要條件。由于每個被害人的個體差異,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強制程度等原因,被害人對強制的反抗形式和程度也不相同。有的可能不顧一切地劇烈反抗,有的可能僅僅是掙扎或者哀求,有的可能沒有明顯的反抗行為。但只要是在被害人沒有主動、自愿的吸食毒品意志情況下強迫其吸食毒品的,均應當認定為“違背他人意志”。
(三)本罪的客觀方面中的行為要件要求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某采取了電擊和毆打等明顯的暴力手段,同時還采取了非法拘禁的強制手段。不論采取何種手段,只要足以使被害人違背其意志吸食毒品,均符合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強迫他人吸食,但動機和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構(gòu)成。本案中,雖然被告人強迫被害人吸毒是為了索取合法債務,但這不能成為強迫他人吸毒的理由和借口,不影響強迫他人吸毒罪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