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毒品因數(shù)量大被判死刑
2012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以每趟10萬港幣的報酬接受香港籍男子“阿肥”(另案處理)等人的雇傭,先后兩次從巴西圣保羅攜帶毒品可卡因從北京、廈門入境,被告人彭永佳受“飛機”(另案處理)的雇傭在機場接應,后二被告人共同將毒品帶往深圳,由被告人彭永佳交給“飛機”指定的人員并獲取報酬。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攜帶裝有毒品可卡因的行李箱從巴西圣保羅出發(fā)經(jīng)迪拜中轉后抵達北京機場,與前來接應的被告人彭永佳會合后,于同年1月30日乘坐火車到深圳,由被告人彭永佳將毒品交給“飛機”指定的人員。
同年4月27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再次攜帶一個黑色旅行箱,乘坐KL883次國際航班從巴西圣保羅出發(fā)經(jīng)荷蘭阿姆斯特丹中轉后抵達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入境時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通關后被告人張某某在機場與前來接應的被告人彭永佳會合,當二被告人在機場門口欲乘坐出租車到本市湖濱南路長途汽車站轉乘大巴前往深圳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張某某攜帶的黑色旅行箱內(nèi)6包黃色牛皮紙袋中,當場查獲夾藏于18本大相冊中吸附大量白色粉末狀物的薄棉狀白紙410張,凈重8252.4克,
經(jīng)鑒定,上述白色粉末狀物樣品中均檢出可卡因成分,從中抽取的11份檢材可卡因含量分別為75.4克/100克、87.1克/100克、74.8克/100克、77.0克/100克、76.8克/100克、90.2克/100克、79.0克/100克、81.4克/100克、76.0克/100克、77.4克/100克和72.6克/100克。
二、毒品數(shù)量及含量如何認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彭永佳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guī)和國家對毒品管制規(guī)定,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毒品可卡因8252.4克入境,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接受雇傭攜帶毒品可卡因走私入境,應以其走私毒品的種類和數(shù)量予以定罪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某不清楚毒品的數(shù)量與類型,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理由不足;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同案犯的相關情況系其供述犯罪事實的組成部分,辯護人據(jù)此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某先后二次走私毒品,行為積極,作用重要,走私毒品數(shù)量大、純度高,應予嚴懲,雖系受雇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其行為在走私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本案的主要爭議就是毒品的數(shù)量以及含量的認定問題。
送檢的檢材系粘有可疑粉末的薄棉紙,因粉末吸附在薄棉紙上,技術上無法將粉末和薄棉紙完全分離而得出粉末準確的凈重,故在鑒定時把薄棉紙和粉末整體當成檢材,將薄棉紙的重量當成雜質(zhì)計算,根據(jù)標準進行比對得出毒品含量的結論。
對于涉案毒品的數(shù)量和含量,從技術上是否可以將毒品和薄棉紙分離后進行稱重并進一步做含量鑒定,合議庭經(jīng)評議后要求公安機關查證,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稱,送檢的檢材系粘有可疑粉末的薄棉紙,因粉末吸附在薄棉紙上,技術上無法將粉末和薄棉紙完全分離而得出粉末準確的凈重,故在鑒定時把薄棉紙和粉末整體當成檢材,將薄棉紙的重量當成雜質(zhì)計算,根據(jù)標準進行比對得出毒品含量的結論。為查明事實,法庭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鑒定人說明了對毒品進行定性定量檢驗時,沒有將毒品進行提純后進行檢驗,而是直接把薄棉紙和毒品整體當成檢材,根據(jù)標準進行比對得出含量結論,鑒定時將薄棉紙當成雜質(zhì)計算。并舉例稱假設鑒定出檢材的可卡因含量為75.4克/100克,則每100克中24.6克的雜質(zhì)中已經(jīng)包含了薄棉紙的重量。經(jīng)其試驗,薄棉紙的重量含量大致占總重量的12.9%。因此,合議庭認為涉案毒品和棉紙因技術原因無法分離后單獨稱重,凈重8252.4克包含了薄棉紙的重量,但是即使根據(jù)鑒定人的實驗結果,扣除薄棉紙的重量,可卡因仍凈重達7187多克(8252.4×87. 1%=7187. 84克),已經(jīng)遠遠超過毒品可卡因可以判處死刑的數(shù)量標準。故對被告人張某某適用死刑證據(jù)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