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女,維吾爾族,1964年8月2日出生,無業(yè)。1997年3月1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一千五百元,1999年1月1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逮捕。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犯販賣毒品罪,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7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伙同米克熱衣?扎曼(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攜帶415克海洛因,從廣東省廣州市到達江蘇省常州市,在該市谷茂大酒店315房間,以每克210元的價格將海洛因賣給古麗娜爾?如孜買買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次日下午,古麗娜爾?如孜買買提指使哈麗旦?買合蘇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他人販賣海洛因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哈麗旦?買合蘇木身上查獲海洛因19.6克,從古麗娜爾?如孜買買提身上查獲海洛因3.6克,從谷茂賓館315房間床鋪下查獲海洛因235.4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販賣毒品數量大,且系毒品再犯,雖然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伙同他人進行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販賣毒品數量大,且系毒品再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毒品犯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1.不核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2.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3.發(fā)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主要問題
1.司法機關查獲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動交代了實際販毒數量,并達到當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是否可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2.對毒品犯罪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再犯,是否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三、專業(yè)律師點評
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師湯建彬,法律分析如下:
(一)司法機關查獲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動交代了實際販毒數量,并達到當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毒品數量是決定死刑適用的重要情節(jié)之一。由于毒品犯罪隱蔽性很強,在不少案件中,司法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并沒有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被告人到案以后,在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感召下,主動坦白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事實,由此使毒品犯罪數量累計達到或者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對這種情形如何把握死刑適用標準,以往存在一些爭議。經總結實踐經驗,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出對此種情形的處理意見: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這是坦白從寬、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據此規(guī)定,對于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被告人到案以后主動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毒品數量累計達到或者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一般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這樣把握,有利于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也有利于深挖余罪,節(jié)約司法成本。反之,如果對這種情形不加以區(qū)別對待,會給人以坦白越多刑罰越重的印象,不利于深挖和打擊犯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這種情形并非一律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對于毒品犯罪數量大,且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武裝掩護實施毒品犯罪等從重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案件,仍然可以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本案中,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被抓獲時,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為258.6克海洛因,包括從谷茂大酒店315房間查獲的同案被告人古麗娜爾?如孜買買提藏匿的海洛因235.4克,從古麗娜爾?如孜買買提身上查獲的海洛因3.6克,以及從幫助古麗娜爾?如孜買買提販賣毒品的同案被告人哈麗旦?買合蘇木身上查獲的海洛因19.6克。由于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出售給古麗娜爾?如孜買買提的全部毒品中已有部分毒品被后者售出,公安機關當時并未掌握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販賣毒品的實際數量。在偵查訊問過程中,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主動坦白交代,其賣給古麗娜爾?如孜買買提海洛因的實際數量為415克。古麗娜爾?如孜買買提在隨后的供述中印證了這一數量。直至一、二審法庭審理中,二人仍然一致供述,交易毒品的數量為415克。由此,一、二審法院認定,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販賣給古麗娜爾?如孜買買提的海洛因數量為415克,這已達到當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毒品數量標準??梢?,在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主動交代其實際販毒數量之前,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并沒有達到當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數量標準,在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主動交代其實際販毒數量后,法院認定的其販毒數量才達到當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數量標準。故該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指導意見規(guī)定的精神。
(二)對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再犯,并非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因犯毒品犯罪被判過刑,又犯毒品犯罪的,屬于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則進一步明確提出,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據此規(guī)定,對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因為此類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性大,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較大,有必要進行嚴懲。但是,實踐中案件的具體情況十分復雜,即使具有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這些情節(jié)之間在體現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上也有區(qū)別。前罪越重,所判處刑罰越重,所體現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就越大;反之,就相對較小。此外,對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累犯、毒品再犯,也需要在量刑時綜合考慮,需要體現從寬的,則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本案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1997年3月1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1999年1月12日刑滿釋放,屬于毒品再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但是,其再犯情節(jié)中的前罪系在十年前販賣海洛因3.2克,與那些販賣毒品數量大、判刑重的毒品再犯相比,其再犯情節(jié)有所不同。特別是,鑒于其歸案后主動坦白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實際販賣毒品的數量,才使其毒品犯罪數量達到當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數量標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指導意見提出的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情形,故對其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綜合這些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尚不屬于判處死刑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故最終作出不予核準死刑的裁定。
(湯建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