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被判刑
張文英將罌粟種子非法套種在其家屋后和該組的麥地里。后罌粟苗與小麥一起生長,2003年5月9日,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罌粟苗后當即予以鏟除,經清點,罌粟苗數量為5100余株。張文英辯稱是為了給豬、牛治病。法院認為,被告張文英明知罌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數量5100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1條第2款規(guī)定,判決張文英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000元。
二、自動鏟除一定免除處罰嗎?
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源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是導致其他毒品犯罪的主要物質基礎。要從根本上懲罰犯罪。首先就必須懲治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和現(xiàn)有理論的通說,所謂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就是指違反國家麻醉藥品管理法規(guī),私自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351條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三)抗拒鏟除的。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第351條第3款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這說明種植本身不會造成大的社會危害,也說明我國刑法制定本罪的目的就是要打擊制毒,持毒,而非種植原植物本身。同時,我們應當注意,這里使用的是“自動鏟除”,那么“自動鏟除”的原植物有無前提呢,前提是什么?
從刑法該條款規(guī)定本身來看,凡是非法種植罌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無論數量多少,無論何種情形。只要在收獲罪自動鏟除的,都可以免除處罰。但是要從刑法第351條綜合來看,自動鏟除免除處罰應當有前提。前提應當是:(1)種植數量較少。沒有達到“較大”,即罌粟不滿500株。(2)不屬于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3)沒有抗拒鏟除。此前提的依據是如沒有上述情形的限制,則構成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這似乎無可厚非,但是,筆者認為,從該款的立法本意來看,似乎沒有這一前提,其理由是:其一,規(guī)定此款其目的是鼓勵人們在收獲前自動鏟除,消除毒源,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可視為刑法中的中止犯,且沒有造成損害的,按刑法第24條規(guī)定應當免除處罰。其二,自動鏟除的社會危害性小,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依刑法第13條“不認為是犯罪”,比照上述兩個條款,該規(guī)定雖無“中止”和“非犯罪”之說,但“可以免除處罰”,這似乎說的過去,因此,筆者認為,本款規(guī)定應沒有前提,即無論種植的數量有多大,是否受過處理,是否曾經抗拒,只要在收獲前自動鏟除都可以免除處罰。
另外,“自動鏟除”是否包含在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后,與公安機關一起鏟除的情形,從本案看,張文英種植的罌粟,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后,在公安機關的督促下,張文英和公安人員一起進行了鏟除,也就是“自動鏟除”是否包含有“自動鏟除”呢?從“自動鏟除”的字面理解,“自動鏟除”應是行為人主動、自覺的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有這樣的行為人,而大多數是在公安機關的教育下,政策感召下或法律的威懾下,行為人才鏟除了,可能以前還抗拒過,還反抗過,因為畢竟是自己種植的,誰也不愿意白白辛苦一場。但只要鏟除了,其結果和自動鏟除并無二樣。因此,從立法本意和本款前提看,筆者認為,“自動鏟除”應包括除抗拒鏟除之外的一切鏟除行為,這樣才能真正體現(xiàn)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