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制毒化學品有哪些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麻黃素、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黃樟腦、異黃樟腦、醋酸酐。 簡單來說,易制毒化學品就是指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料和配劑, 既廣泛應用于工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和群眾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2012年9月15日前,我國列管了三類24個品種,第一類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類、第三類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劑。根據(jù)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務部、衛(wèi)生部、海關總署、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管制鄰氯苯基環(huán)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鄰氯苯基環(huán)戊酮也被列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加以管制。
無論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還是冰毒、搖頭丸等合成化學毒品的加工都離不開易制毒化學品,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易制毒化學品就沒有毒品。2008年3月開始施行的《禁毒法》第21條規(guī)定,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二、制毒物品犯罪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
(一)本意見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具體品種范圍按照國家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規(guī)定確定。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
(1)未經(jīng)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2)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shù)量范圍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4)經(jīng)營單位違反規(guī)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
(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如果有證據(jù)證明確實用于合法生產(chǎn)、生活需要,依法能夠辦理只是未及時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不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論處。
(四)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產(chǎn)、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目的,分別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預備行為論處。
(五)明知他人實施走私或者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六)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