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犯罪案件主從犯如何區(qū)分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發(fā)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對毒品共同犯罪的主從犯區(qū)分規(guī)定:區(qū)分主犯和從犯,應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jù)。要從犯意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共犯之間相互關系等方面,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起意、策劃、糾集、組織、雇傭、指使他人參與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雇傭、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jù)其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fā)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可見,認定毒品主從犯的基本標準是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即從主客觀兩方面來看,對共同故意的形成或共同行為的實施、共同結果的發(fā)生、共同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受雇于他人或受他人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jù)其在犯罪中實際發(fā)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而不能一概認定為從犯。
二、主從犯的具體區(qū)分方法
如何把握主從犯的具體區(qū)分方法,筆者認為應結合共同犯罪的表現(xiàn)形式,首先看共同犯罪人是否有分工,如有分工,依照復雜共犯中主從犯的認定方法去認定;如沒有分工,則依照簡單共犯中主從犯的認定方法去認定。
(一)在復雜毒品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往往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所起作用也自然有所不同。其中,組織犯應全部認定為主犯,因其負責毒品犯罪的組織、領導、策劃和指揮等環(huán)節(jié),是毒品共同犯罪的關鍵人物,決定著整個毒品犯罪的發(fā)起和發(fā)展。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意制造者,在多數(shù)情況下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少數(shù)情況下起次要作用,如教唆幫助別人實施毒品犯罪的,可認定為從犯。幫助犯不參與實施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行為,在他人產生毒品犯罪決意后,以非實行行為協(xié)助他人準備或實施犯罪,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因此,幫助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全部是從犯。
(二)在簡單毒品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也存在主從之分。具體認定時,可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是從地位與角色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處于支配、控制和主導地位,對共同犯罪的產生、發(fā)展過程和結果起著決定性的主要作用,影響和決定著毒品共同犯罪的進程和發(fā)展方向;而從犯僅起次要作用,一般處于從屬、服從主犯的被支配地位。
2、是從主觀與客觀相結合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觀故意形成和客觀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從主觀方面看,主犯是毒品犯意的產生和傳出者,犯罪意志較堅定,態(tài)度較積極主動;從客觀方面看,主犯參與毒品犯罪的程度較深,實施全部或主要的實行行為,其行為對毒品共同犯罪的完成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重要作用,決定和影響毒品共同犯罪的規(guī)模、進程和危害程度。
3、是從犯罪全過程分析。主犯是在毒品犯罪的犯意產生、共同故意形成、犯罪準備、行為實施以及共同犯罪完成的罪前、罪中甚至罪后整個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往往在毒品犯罪實施前主動邀約他人、積極出謀劃策,在實行過程中積極參與實施主要或大部分行為,在犯罪后控制、支配、分配毒贓等。反之,則為從犯。
4、是從原因力方面分析。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罪行較大、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較大的人。對毒品共同故意、共同行為、共同結果具有較大的物理或心理原因力的是主犯,反之則是從犯。
5、是從犯罪利益方面分析。主犯一般是犯罪所得利益的主要獲得者,往往占有毒贓、贓物的較大比例。一般而言,主犯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分贓較多;而從犯往往沒有出資或出資較少,沒有分贓或分贓較少?!凹o要”也注意到了主犯在出資方面的特點,指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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