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婦,哺乳期婦女販賣毒品怎么處理
近年來,一些毒品犯罪集團為了逃避處罰,大肆組織、雇傭孕婦、哺乳期婦女進行毒品犯罪活動。由于對孕婦、哺乳期婦女的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qū)彽葟娭拼胧╇y以落到實處,致使形成抓了放、放了抓惡性循環(huán),造成此類犯罪活動愈演愈烈,此類案件逐年上升,成為影響我國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問題。對此,《意見》規(guī)定,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其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xù)配合。
司法實踐中辦理這類案件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厲打擊幕后組織、策劃和指揮者,對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孕婦、哺乳期婦女參與毒品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被脅迫參加犯罪、坦白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罰。二是要積極妥善解決涉及孕婦、哺乳期婦女的案件管轄、強制措施等問題。對其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并根據(jù)被告人具體情況和案情的變化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但不能放任不管,拖延訴訟。三是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不妨礙訴訟進行的,要及時依法起訴和審理,以有效遏制利用孕婦、哺乳期婦女進行毒品犯罪的蔓延勢頭。
二、孕婦,哺乳期婦女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嗎
一方面國家對嚴重的違法犯罪是嚴厲打擊的,另一方面,國家處于人道主義,對懷孕的婦女和未成年人等是持一定的寬容態(tài)度的。
《刑法》第49條規(guī)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最高院在法釋【1998】18號《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chǎn)審判時是否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中再次指出:對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chǎn)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一)對懷孕的婦女犯罪處罰
考慮到人道主義,對懷孕的婦女,無論是什么犯罪,是多么嚴重的犯罪,都不能適用死刑,更不能等到小孩出生后再執(zhí)行死刑,但是會嚴格執(zhí)行法律, 不會因為懷孕而不執(zhí)行法律。
(二)對哺乳期婦女犯罪處罰
由于處于哺乳期婦女已不再屬于懷孕的婦女,如果販賣毒品嚴重的話,還是要執(zhí)行死刑的,因為小孩已經(jīng)出生,不屬于小孩未出生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