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漢中倆80后眾籌購毒品
據(jù)華商報訊,80后的李某、申某是山西省晉城市人,2015后12月,二人因長期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遂商量共同出資去成都購買毒品。申某通過吸毒人員老三提供的電話與成都毒販取得聯(lián)系后,二人共籌毒資10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乘大巴車前往成都市購買毒品海洛因。
2015年12月11日8時許,在成都市西南交通大學西門附近一巷內(nèi),李某、申某購買8000元毒品海洛因后從乘坐大巴車返回晉城市。而就在途經(jīng)京昆高速陜西省寧強縣高家坪收費站時被民警查獲,現(xiàn)場從二人處分別查獲注射器各一支,并在大巴車內(nèi)座位下面查獲二人藏匿的海洛因,凈重34.472克。
二、為何構成運輸毒品罪
李某、申某二人非法購買毒品海洛因34.472克,購買后為使毒品順利轉(zhuǎn)移至目的地,私下將毒品藏匿在其所乘坐的長途大巴車座位下,毒品數(shù)量達到較大,所以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運輸毒品是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nèi)將毒品從此地轉(zhuǎn)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nèi),而且不是在領海、內(nèi)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xiàn)為轉(zhuǎn)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jīng)發(fā)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于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于運輸毒品。
依據(jù)《刑法》第347條的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