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20時許,被告人葉放真將從陸豐市甲子鎮(zhèn)向一名男子購買的毒品冰毒18克、“麻古”310片帶到海豐縣附城鎮(zhèn)金??邓幮凶髠瘸鲎馕?03號房,販賣給被告人呂金權。2013年4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呂金權在附城鎮(zhèn)金??邓幮凶髠瘸鲎馕?03號房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在其身上及其租住屋的茶幾中繳獲疑似毒品19小袋及1小瓶。被告人呂金權被公安機關抓獲后,配合公安機關工作,打電話給被告人葉放真,叫其前來附城鎮(zhèn)金??邓幮凶髠瘸鲎馕?03號房收取毒資。次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葉放真到被告人呂金權的租住屋收取毒資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在其身上繳獲疑似毒品5小袋。經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被告人葉放真身上繳獲的疑似毒品結晶狀物1小袋,凈重2. 10克,紅色藥片狀物4小袋(共裝86片),凈重共計9. 00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從被告人呂金權身上及其租住屋繳獲的疑似毒品結晶狀物1小袋,凈重0. 51克,結晶狀物17小袋,凈重共計13.9克,淺褐色碎小塊狀物1小瓶,凈重計0. 45克,紅色藥片狀物1小袋(內裝310片),凈重共計31. 00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紅色藥片狀物310片的含量為1. 45%。
二、僅有吸毒人員證言,不應認定販賣毒品成立
1、僅有吸毒人員的證言,沒有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證據的,能否認定販賣毒品成立;
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fā)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能否認定為協(xié)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
三、律師評析
本案的主要焦點有二,一是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金權以每克100元販賣冰毒15次給陳獻智,得款1110元能否認定的問題。被告人呂金權歸案后對此一直沒有任何供述,庭審時也否認該指控。而證人陳獻智是在被告人呂金權被抓獲后于次日凌晨0時許才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其證言如下:我因為吸食冰毒,2013年4月28日晨0時許在海豐縣海城鎮(zhèn)美食街中段“美宜佳”士多店被公安同志查獲。我的冰毒是向“金權”購買的,因為我經常在“新領域”電子室里面玩,“金權”也經常在那里,我見過他在電子室里賣冰毒給其他人,所以我就找他購買了;我一共向其購買了15次,其中購買100元的有6次,70元的有3次,50元的有6次。因此,該部分的指控只有證人陳獻智的證言及其辨認筆錄,沒有通話記錄等其他證據證實,屬單證,依法不予認定。
二是關于被告人呂金權是否構成立功的問題。被告人呂金權當庭提出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人,有立功表現,但公安機關對此沒有記入筆錄。庭審后,公訴機關對此要求偵查機關予以補證說明。海豐縣公安局巡警大隊于2013年10月21日出具證明材料,證實2013年4月27日晚,該隊在海豐縣附城鎮(zhèn)金??邓幮凶髠瘸鲎馕?03號房抓獲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呂金權。經審查,呂金權對其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交代毒品是向犯罪嫌疑人葉放真購買。經教育,呂金權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并致電葉放真前來上述出租屋收取毒資。28日凌晨,便衣民警在該上述出租屋設伏中將葉放真抓獲,從其身上繳獲可疑毒品6小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