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魏光強等走私運輸毒品案——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之立
2009年7月初,同案被告人王保蘭(已判刑)到緬甸國與吳德志(另案處理)商定購買毒品后,吳德志找到被告人魏光強、同案被告人吳老財(已判刑)運送毒品。同年8月1日,魏光強、吳老財攜毒品到達云南省施甸縣舊城勐菠蘿河時被民警例行盤查,二人主動承認攜帶的黑色拎包內裝有毒品。民警當場從該包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4包,重2712克。同月2日,在保山市隆陽區(qū)河圖鎮(zhèn)田心王村村口,魏光強協(xié)助民警將準備接應毒品的王保蘭抓獲。同年12月4日,魏光強提供線索并協(xié)助民警在云南省鎮(zhèn)康縣南傘鎮(zhèn)中緬邊境我國一側125號界樁附近的石滑坪山腰一山洞內查獲甲基苯丙胺一包,重9643克。
一審: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光強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還從緬甸國攜帶進入我國云南邊境,其行為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魏光強專為運輸毒品事先探路,運輸過程中又負責向境外毒販吳德志電話匯報走私、運輸毒品的情況,魏光強與吳老財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魏光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光強被公安機關例行盤問時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被抓獲后又能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王保蘭,并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協(xié)助查獲甲基苯丙胺9643克,構成重大立功,判決被告人魏光強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二審:被告人魏光強未提出上訴,同案被告人王保蘭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律師辨析雖毒品持有人不明,仍可認定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查獲大量案外毒品,雖無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但屬于“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構成重大立功。魏光強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繳獲數(shù)量巨大的毒品,雖未能查獲該批毒品的持有人,但畢竟使數(shù)量巨大的毒品及時被繳獲,沒有流入社會,因此魏光強的行為屬于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構成重大立功。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魏光強實施了走私、運輸毒品犯罪行為,在犯罪后提供線索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查獲了9643克毒品?,F(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該批毒品的實際控制主體,也無法證實魏光強對該批毒品是否具有犯意,即如能夠證實魏光強對該批毒品具有犯意,也無法證實其究竟是具有販賣、走私、運輸哪種犯意,因此,魏光強提供該批毒品線索的行為顯然不屬于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