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介紹買賣毒品是毒品犯罪的幫兇嗎
居間介紹人為吸毒者介紹賣毒者,幫助吸毒者購買毒品的。此種情況下,居間介紹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對賣毒者的販賣活動起到了幫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從主觀上看,居間介紹人并沒有幫助賣毒者進行販賣毒品的故意,而僅是為了幫助吸毒者能夠買到毒品,使其達到消費毒品的目的。因此,原則上不能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居間介紹人為吸毒者介紹賣毒者,幫助吸毒者購買毒品的。此種情況下,居間介紹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對賣毒者的販賣活動起到了幫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從主觀上看,居間介紹人并沒有幫助賣毒者進行販賣毒品的故意,而僅是為了幫助吸毒者能夠買到毒品,使其達到消費毒品的目的。因此,原則上不能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對此,最高院下發(fā)的《會議紀要》中也明確指出: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shù)量未超過《刑法》第348條規(guī)定數(shù)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托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該規(guī)定表明,即使是為吸毒者向販毒者代購毒品的,只要不是以從中加價牟利為目的,都不能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如果定罪處罰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 居間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嗎
居間介紹人為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購毒者介紹賣毒者,幫助其購買毒品的。此種情況下,只要居間介紹人明知他人購買毒品的目的是為了販賣,仍為之介紹賣毒者,幫助其購買毒品的,無論其是否從中獲利,都表明其與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購毒者之間存在共同故意,并成為后者的幫助犯,應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反之,如果居間介紹人確實不知道他人購買毒品的目的是為了販賣,雖然其居間介紹行為客觀上促成交易雙方的毒品販賣活動,但既不能成立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購毒者的幫助犯,也不能成立賣毒者的幫助犯,即不應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居間介紹人為賣毒者介紹買毒人,在二者之間牽線搭橋,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論居間介紹人是否從中獲利,只要居間介紹人明知是出賣毒品,就得成立賣毒者的幫助犯,應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