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本罪的對象為毒品,即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毒品。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
二、非法持有是什么意思
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核心在于認定其客觀方面,即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毒品。
(一)持有毒品沒有合法依據(jù)
所謂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jù);或者說,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允許。
如果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則不構成犯罪。即依法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時,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如醫(yī)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經(jīng)過有權機關批準從事毒品管理職業(yè)的,經(jīng)過有權機關批準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運輸毒品的,都是合法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對毒品有事實上的支配
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具體表現(xiàn)為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里,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時并不要求行為人對毒品具有所有權,所有權雖屬他人,但事實上置于行為人支配之下時,行為人即持有毒品;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人是誰,都不影響持有的成立。
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毒品委托給第三人保管時,行為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持有是一種持續(xù)行為,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為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至于時間的長短,則并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種量刑情節(jié),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說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著毒品時,則不能認為是持有。
(三)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shù)量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shù)量才構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行為人將假毒品誤認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違反國家毒品管制,實施非法持有的行為,這屬于刑法理論上的對象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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