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強迫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強迫他人吸毒罪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于復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為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能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艾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違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報復,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可構成犯罪。
二、強迫他人吸毒罪該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條對此罪沒有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并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如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二)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qū)別在于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為采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后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qū)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們認為,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為人對不同的人分別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罪并罰。
三、強迫他人吸毒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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