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必然非法持有毒品,因此,如果行為人是因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不能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應認定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也不能將該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并罰。因為,在走私、販
買、運輸、制造毒品的情況下,非法持有毒品要么是其行為的當然結果或者必經階段,因而屬于吸收犯;要么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因而只依一個重罪論處。值得研究的是如何區(qū)分運輸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因為運輸毒品的行為同時也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攜帶行為,攜帶便可能表現為運輸。
例如,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身體、衣服等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時,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運輸行為,另一方面也表現為非法持有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將毒品轉移的行為都認定為運輸毒品罪,只有與走私、販賣、制造有關聯的行為,才宜認定為運輸毒品罪。例如,行為人居住在甲地,在乙地出差期間購買了毒品,然后將毒品帶回甲地。如果是為了吸食,數量大的,可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是為了販賣,則應認定為販賣、運輸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實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實施的毒品犯罪定罪處罰。而如果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量標準,沒有庇護所證明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一般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量大的,就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