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shù)量較大的行為。非法:只有生產、管理、運輸、使用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單位才有權利控制毒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屬于非法。
所謂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jù);或者說,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允許。如果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則不構成犯罪。即依法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時,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
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具體表現(xiàn)為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里,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shù)量才構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jù)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執(zhí)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shù)奈锲分胁楂@毒品的;
(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托運手續(xù),在其托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10)有其他證據(jù)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