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自行訂立婚前財產公證書
蘇某甲等三人的父親蘇某和母親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于2007年10月共同購買訟爭房屋。母親于2009年11月9日病逝,訟爭房屋依法由蘇某和蘇某甲三人共同繼承。蘇某與張某在登記結婚前,雙方于2010年11月3日自行訂立《婚前財產公證書》,并明確該《婚前財產公證書》具有生前協(xié)議及遺囑效力。蘇某與張某在《婚前財產公證書》中明確約定該訟爭房屋繼承權屬男方子女后代即蘇某甲三人。
法院判決:一、蘇某甲、蘇某乙、蘇某丙享有坐落于龍巖市新羅區(qū)東肖鎮(zhèn)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東發(fā)路5號房屋和10棟6號雜物一間的房產所有權。二、駁回蘇某甲、蘇某乙、蘇某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訂立婚前財產協(xié)議 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則要按照下列的法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fā)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xié)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xié)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xié)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xié)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蘇某甲三人父親蘇某與張某于2010年11月3日自行簽訂《婚前財產公證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該份公證書具有蘇某處置其遺產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與該份公證書中蘇某自行書寫的內容相互呼應,因此符合遺囑的形式。蘇某與張某于2010年12月30日公證的《婚前財產協(xié)議書》,系雙方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而蘇某與張某于2010年11月3日自行簽訂的《婚前財產公證書》,具有遺囑性質。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蘇某甲母親于2009年11月9日去世時發(fā)生繼承。本案訟爭房產系蘇某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蘇某享有本案訟爭房屋的二分之一權利,另二分之一權利作為遺產繼承。
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其好處是顯而易見的?;榍柏敭a公證在離婚時對夫妻一方合法權益的維護非常重要。但是辦理婚前財產也是個復雜的事情,需要的準備的資料比較多,辦理程序也相對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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