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繼承遺產 無法達成共識
孫某1與孫某2、孫某3是姐妹關系,父親孫某于2014年10月1日去世,生前留有房產一套,面積74.86平方米,父親生前留有錄像遺囑及公證書,將該套房產贈予孫某1和孫某4,現(xiàn)因無法和其他繼承人達成共識,實現(xiàn)房產繼承。
法院判決:一、涉訴室房產歸孫某1所有;二、原告孫某1向孫某2、孫某3支付31200元遺產分割款;三、周學某父親應享有的31200元遺產分割款由孫某1保管。
本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訴爭房產銅陵市楊東新村30棟306號房屋系夫妻生前共同財產,現(xiàn)二人已先后去世,孫某1請求將該房產按遺產處理、確定產權歸屬,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涉訴室房產歸孫某1所有;二、原告孫某1向孫某2、孫某3支付31200元遺產分割款;三、周學某父親應享有的31200元遺產分割款由孫某1保管。
律師說法:繼承遺產未達共識 房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xiàn)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fā)生(如發(fā)生戰(zhàn)爭、大規(guī)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xù)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如在之前發(fā)生的不發(fā)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fā)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就此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中有規(guī)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終止、中斷、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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