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告訴求按照遺囑繼承,被告質疑遺囑真實性
原告黃某1與被告黃某2、黃某3遺囑繼承糾紛一案,原告黃某1訴稱,黃一與梁一是夫妻關系,共有一套位于湛江市赤坎區(qū)新春路90號301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粵房字第××號)。夫妻二人有三名子女:黃甲、黃某3、黃某2。2003年,黃一去世。2015年10月黃甲去世。2015年3月31日,梁一立下遺囑:待梁一死后,上述房地產屬于梁一的產權份額和梁一繼承黃一的產權份額全部遺贈于原告黃某1壹人繼承。并于湛江市粵西公證處申請公證。原告請求判決:1、位于某地某處某房的四分之三(4/3)產權份額歸原告繼承。(價值:18.46萬元);2、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繼承四分之三份額
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黃一與梁一系夫妻關系。本案登記在黃來名下的301房屬于被繼承人黃一、梁一在夫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屋,屬于黃一與梁一的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梁一于2016年6月30日死亡,其生前于2015年3月31日立下一份遺囑,遺囑如下:待我死后,上述房地產屬于我的產權份額和我繼承丈夫黃一的產權份額全部遺贈給孫女黃某1壹人繼承,任何人不得干涉。該遺囑生效后需二個月內到公證處辦理接受遺囑公證手續(x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登記在被繼承人黃一名下的位于某地某處某房房屋所有權由原告黃某1繼承四分之三份額,由被告黃某2、黃某3各繼承八分之一份額。案件受理費1996元,由原告黃某1負擔1496元,被告黃某2負擔250元,被告黃某3負擔250元。
律師說法:公證遺囑遭質疑,遺產分配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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