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留有房屋遺產
我倆系姐妹關系。我們父親早年去逝,生前生育我們姐弟四人,即我倆及姐姐王某乙、弟弟王某丙。王某乙與姐夫佛某甲現已去逝。由于佛某甲先去逝,王某乙患病時一直由我們照顧治病,后于2013年3月18日病故,王某乙生前有遺囑,將她與其丈夫佛某甲所有的房屋三間及分得的土地7.8畝都歸我們所有,弟弟王某丙表示放棄繼承。然而,該房屋一直由佛某某(佛某甲的弟弟)強行占有,致使我們的繼承權無法得到實現?,F在我們要求依法繼承王某丙與佛某甲所有的房屋三間,并經營他們生前分得的土地,佛某某立即從該房屋中遷出。
法院判決:原告王某某、王某甲繼承王某乙與佛某甲生前所有的座落于興隆鄉(xiāng)馬安山村草磚結構房屋三間,被告佛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立即從該房屋中遷出;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姐妹關系。她們的父母已去逝多年,生前生育四名子女,二原告及姐姐王某乙、弟弟王某丙。王某乙的公公婆婆也去逝多年。王某丙的丈夫佛某甲于2009年6月5日病故,后王某丙患病,一直在原告王某某家居住治療,王某乙于2013年3月18日在王某甲家病故,喪葬費用均由二原告支付。王某乙與其丈夫佛某甲無子女,生前在興隆鄉(xiāng)馬安山村有草磚結構房屋三間并分得土地7.8畝。王某乙在其丈夫佛某甲去逝后于2013年3月10日在興隆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興隆鄉(xiāng)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立遺囑一份,自愿將她與其丈夫佛景忱所有的草磚結構房屋三間給付二原告所有,分得的土地7.8畝由二原告經營。王某丙通過公證,放棄對該房屋的繼承?,F該房屋一直由被告佛某某(佛某甲的弟弟)強行占有居住,經興隆鄉(xiāng)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被告拒不遷出房屋。
本院認為,王某乙的丈夫佛某甲去逝時,只有王某乙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王某乙取得了該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及分得土地的經營權。王某丙生前通過合法的程序設立遺囑,自愿將所有的房屋給付二原告,其行為合法,該遺囑為有效的遺囑,二原告依法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被告無理占有該房屋屬侵權行為,應立即停止侵權,將二原告應繼承的房屋交付二原告。因王某乙與丈夫生前分得土地的經營權不屬于法定繼承范圍,故對于該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原告王某某、王某甲繼承王某乙與佛某甲生前所有的座落于興隆鄉(xiāng)馬安山村草磚結構房屋三間,被告佛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立即從該房屋中遷出;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留有房屋遺產 如何辦理房屋繼承手續(xù)?
一、手續(xù)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qū)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四、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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