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多個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chǎn)
原告的父親葛8于2012年3月27日去世。葛8的股權證由被告葛4私自占有,葛4和葛5于2014年1月20日去新建村辦理股金一事,并把股金打入葛4的賬戶內(nèi)。葛8生前留有3畝土地,現(xiàn)被葛2獨自占有。原告作為葛8的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chǎn)。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依法分割葛8的股金2568.24元;2、依法分割葛8的3畝土地。
法院判決:一、被繼承人葛8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享有的股份,原告葛1、被告葛2、葛3、葛4、葛5分別繼承6600股,被告葛6繼承6588.68股。二、被告葛4給付原告葛1、被告葛2、葛3、葛5每人430元,給付被告葛6金額216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葛8與某(于1996年去世)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四子二女,。葛8享有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的股份39588.68股。2014年3月,葛1訴至本院,訴訟請求同訴稱。
本院認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其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本案中,葛8去世后,其在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享有的股權以及分得的股利,為葛8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葛8生前未立遺囑,故其遺產(chǎn)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葛1、葛2、葛3、葛9、葛4、葛5依法予以繼承。葛9先于葛8死亡,其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由其兒子葛6代位繼承。關于繼承份額,葛2、葛3、葛4、葛5辯稱其所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加以佐證,上述四被告的該項辯解,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紤]到葛9先于葛8死亡,其對葛8所盡贍養(yǎng)義務相對較少,故其在遺產(chǎn)分割時應適當予以少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繼承人葛8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享有的股份,原告葛1、被告葛2、葛3、葛4、葛5分別繼承6600股,被告葛6繼承6588.68股。二、被告葛4給付原告葛1、被告葛2、葛3、葛5每人430元,給付被告葛6金額216元。三、駁回原告葛1的其它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多個繼承人 是否已盡贍養(yǎng)義務由誰舉證?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加以證明;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也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鄳C據(jù)。與訴訟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及共同訴訟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也負有提供證據(jù)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力”。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也有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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