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當事人
信托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可以根據需要設置保護人的角色。
無論是通過合同還是遺囑設立信托,都不需要和受益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受益人不是“信托行為的當事人”,而僅僅是“信托當事人”?;谛磐性O立的目的是為了受益人之利益,受益人根據信托法之規(guī)定,享有強制執(zhí)行信托的權利。
二、委托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基本權利:
委托人將其信托財產置入信托以后,因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委托人不能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委托人對信托的權利取決于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是否有明確的保留,及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1.知情權;
2.監(jiān)督權以及衍生出來的相應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均是為了維護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表現為消極性的、防御性的和監(jiān)督性的權利,過多權利的保留,或對信托財產的不當干涉,均可能導致信托被撤銷的不利后果。
(二)委托人的基本義務:
委托人的基本義務是根據信托文件而產生的給付義務,包括基于信托文件轉移或處分財產權的義務、給付信托報酬的義務,以及賠償受托人因信托終止所受損害的義務。
三、受托人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受托人的基本權利: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賴,將信托財產轉移給(信托法的表述為“委托給”)受托人以后,受托人即為該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人。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約定的框架范圍內,享有相當廣泛的裁量權。
1.除了信托文件對受托人的行為做出的限制以及法定限制以外,受托人就所有事項都享有廣泛的裁量權。
2.獲得信托報酬的權利。
(二) 受托人的基本義務:
受托人的基本義務表現為忠實義務和謹慎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強調“必須全部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不得從事利益沖突行為”;謹慎義務強調“盡合理注意義務進行管理運用”,鑒于信托功能從財產轉移到財產管理的變化過程,受托人的注意義務從“謹慎人規(guī)則”轉變?yōu)椤爸斏魍顿Y人規(guī)則”(美),并有逐漸放寬的趨勢?!爸斏魅嗽瓌t”認為,受托人應當像一個普通謹慎人在處理自己財產一樣履行注意義務和行使技能?!爸斏魍顿Y人原則”認為,受托人對受益人有義務像謹慎投資人一樣依照信托的目的、條款、分配要求投資和管理信托財產,強調綜合判斷原則,某一特定的投資失敗并不構成注意義務的違反。其基本義務主要表現在:
1.保管信托財產;
2.對信托財產進行建設性使用;
3.公平行事。
四、受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受益人的基本權利
受益人并非信托行為的當事人,一般而言,如果受托人對信托的管理和運用得當,在管理行為持續(xù)運行過程中,受益人并沒有權利干涉,而只能等待信托利益的給付。但如果受托人管理行為不當,受益人可以采取措施,以捍衛(wèi)其法定地位和權益。受益人的基本權利包括:
1.受益權;
2.知情權;
3.確保受托人適當管理的監(jiān)督權,以及衍生出來的一系列權利。
(二) 受益人的基本義務
受益人并非信托行為的當事人,因此原則上受益人不應負有義務。但若信托文件中約定了受益人有支付信托報酬的義務的,則意味著受益人在接受信托利益的同時接受該條款和相關義務的約束。
五、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保護人并非信托的基本當事人,但鑒于信托制度中淡化委托人權利、強化受托人權利的趨勢,以及信托文件無法對未來數年、甚至數十年的信托管理和處分行為做出事無巨細的約定,為平衡信托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監(jiān)督受托人不濫用權利,保護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實現,在信托特別是家族信托中,有必要設置保護人角色,由公正、獨立的第三方行使監(jiān)督的權利。
正如美國信托法專家司考特所言,信托的應用范圍可與人類的想象力相媲美。信托,特別是家族信托,受到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所關注,而如何平衡信托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充分發(fā)揮信托在債務融離、安全保障、財富傳承等方面的功能,則是家族律師的歷史使命和義不容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