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自立遺囑經房屋留給子女
原、被告系叔侄關系。原告的父母共生育三子,長子李某丙于2004年10月25日去世,被告系長子李某丙之女;二子李某甲系本案原告;三子李某丁于2007年5月15日去世。原告父母去世后留有江漢區(qū)某村232號6樓9室58.68平方米房屋,并于2010年12月21日立下自書遺囑確定該房由原告李某甲繼承。原告李某甲要求被告李某乙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被告李某乙拒絕配合辦理。現原告李某甲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位于江漢區(qū)某村232號6樓9室房屋由原告李某甲繼承所有。
法院判決:原告李某甲享有涉訴房屋所有權。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甲的父母李某戊、鄔某分別于2011年5月15日、2013年8月16日去世。生前育有三子,長子李某丙于2004年10月25日去世;次子即原告李某甲;三子李某丁于2007年5月15日去世。被告李某乙系長子李某丙之女。2010年12月21日,原告李某甲的父母李某戊、鄔某自書《遺囑書》:1985年單位在第二次住房調整時又分得某村232號2-6-9房子一間,建筑面積25.6平方米,此房我給了大兒子李某丙結婚用,后來我把此房分給了他,我的房產證也過戶給李某丙。2000年5月公司實行房產改制時,以上所有房產(包括過戶給了李某丙的房產)都由我與老伴鄔某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的產權。我們倆現在所有的房產56.68平方米,經我們倆老共同研究決定,在我們倆老死后,此房產由李某甲完全繼承。如果房屋拆遷還建,同樣交給李某甲繼承所有。特立此遺囑”。2013年8月9日,被告李某乙親筆書寫:“爺爺李某戊生前留下遺囑,其中位于武漢市江漢區(qū)某村232號的58.68平方米的房產由叔叔李某甲一人繼承。我對此無異議。若今后需要辦理過戶手續(xù),我自愿配合辦理。該房產由李某甲一人所有。”上述事實,由原告李某甲的陳述,《遺囑書》、被告李某乙親筆書寫材料等證據經庭審舉證核實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訴爭房屋系李某戊、鄔某遺產,并由產權人自書遺囑將房產交由原告李某甲繼承,被告李某乙確認該遺囑內容的真實性,現原告李某甲要求確認該房屋由其繼承所有的主張,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乙經本院多次郵寄傳喚均拒絕簽收傳票,經直接送達至其工作單位,仍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原告李某甲享有涉訴房屋所有權。
律師說法:遺囑繼承房屋 如何辦理房屋過戶?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的財產指定有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自書遺囑應該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并且在本遺囑訂立以后沒有與該遺囑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如該遺囑認定為有效則發(fā)生遺囑繼承。
關于房產的過戶,遺囑繼承人可以至公證處辦理遺囑公正,憑公證書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如其他繼承人不予配合公正,遺囑繼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確認自己對房屋享有繼承權。其他繼承人認為該遺囑無效也可在人民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提出,人民法院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確權判決。如果人民法院做出遺囑繼承人有繼承權的確權判決,遺囑繼承人可根據人民法院的確權判決至房產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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