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立遺囑人口述,第三人按其口述內容打印遺囑后,再委托律師“見證”其在遺囑上的簽字。
據(jù)庭審查明,該份遺囑是原告李乙2010年2月21日,以輪椅推父親李甲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員打印,后李乙先將父親送回家,之后李乙請律師A、B到家,在A、B的見證下,先由李乙讀了一遍打印的遺囑給李甲聽,后由律師讀了一遍給李甲聽,由李甲親自對該遺囑簽字確認。李乙向兩位律師支付了見證費200元。
法院判決:該打印遺囑的形成過程既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律要件,判決無效。
重慶高院認為,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至今,電腦及電子打印系統(tǒng)已進入普通家庭,其作為書面文書的形成工具和形成方式來說,與傳統(tǒng)書寫工具“筆”和書寫方式“手寫”之于遺囑的形成從法律本質上并無不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贝蛴∵z囑在法律層面究竟應解讀為何種遺囑,應重點審核遺囑人是否對該打印遺囑的形成與固化具有主導力或完全的控制力。本案中,按李乙述稱,李甲并未親自操作電腦和電子打印系統(tǒng)將其主觀意思轉化為文字記載保存即固化于書面文件上,李甲只是口述,制作該打印遺囑的行為卻由打印店他人實施,從遺囑的形成方式看,此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故其不應認定為自書遺囑。從該遺囑的形成方式看(李甲口述,而由他人實施制作該打印遺囑),該遺囑與代書遺囑相似。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贝诉z囑由打印店打印員實施了制作該打印遺囑的行為,打印人應為代書人,在場人員除了李乙、李甲外只有打印人夫妻倆,之后在該遺囑上簽字的二律師并未見證該遺囑的形成制作過程,二律師既不是遺囑的代書人,也不能稱為法律意義上的遺囑見證人,二律師只能作為證人證明李甲在該遺囑上的簽名為真實的,由此,該遺囑無代書人簽名,也無二見證人見證,故李甲2010年2月21日打印遺囑因缺乏代書遺囑的法定必備要件,屬無效遺囑。
律師說法:打印遺囑是否有效,應審查其是否符合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法律要件,再行確認。
1、重慶高院傾向于認為,無論認定為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均需嚴格符合法定形式,而并沒有去探究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死者的遺愿。重慶高院對判決理由的闡述,僅從立遺囑人只是口述,并未親自操作電腦及電子打印系統(tǒng),認為不符合自書遺囑“親筆書寫”的法律要件而無效。代為打印的打印店夫妻倆盡管見證了遺囑的形成過程,卻沒有在遺囑上簽字見證;律師盡管見證了立遺囑人的親自簽字,卻并未見證遺囑的形成過成,均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律要件,認為缺乏代書遺囑的法定必備要件而無效。
2、如果要通過打印的方式訂立遺囑,在重慶范圍內必須要證明其制作遺囑的過程符合自書或代書的要件,若是自書應證明“親自操作電腦和電子打印系統(tǒng)將其主觀意思轉化為文字記載保存即固化于書面文件上”,若是代書應有兩個以上能夠見證制作過程的見證人簽字,否則,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較大。
3、本案例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真實案件[案號:(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4號]。鑒于訂立遺囑的法律風險很大,如有更多專業(yè)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財富傳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