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繼承人共同繼承房屋 難以協(xié)調(diào)辦理共有房產(chǎn)證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案外人居某、董某系原、被告父母。父親居某于2008年2月6日去世,母親董某于2012年2月6日去世,兩位老人留下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某某室。已生效的某民事判決對上述房屋的份額進行了分割,原、被告所得份額均等,各占三分之一。原、被告之間難以協(xié)調(diào),對房屋的共有理解不同,也無意愿辦理共有房產(chǎn)證。現(xiàn)原告提出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分割,故訴至本院請求判決:對上海市某某室房屋依法析產(chǎn)(房產(chǎn)價值人民幣160萬元),兩原告取得所有權(quán)(各占二分之一),給付被告三分之一房產(chǎn)價值。
法院判決:上海市某某室房屋歸原告居一、居二按份共有,份額為各占二分之一;原告居一、居二應給‘’付被告居三上海市某某室房屋折價款人民幣53.4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案外人居某、董某系夫妻關(guān)系,婚后生育子女居一、居二、居三,即本案原、被告。居某于2008年2月6日死亡,董某于2012年2月6日死亡。2014年,上海某區(qū)法院審理居一、居二與居三的法定繼承糾紛,確定上海市某某室房屋目前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60萬元,并作出“居某名下的上海市某某室房屋歸原告居一、居二與被告居三按份共有,份額為各占三分之一”的民事判決。另查,上該房屋原系承租公房,后于1996年購買產(chǎn)權(quán),登記在居某一人名下,目前空置中。兩原告為表示自身履行給付房屋折價款的能力,向法院代管款賬戶繳納53.4萬元。
本院認為: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chǎn),以維持共有關(guān)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按份共有人可隨時請求分割。已生效的某民事判決已明確將上海市某某室房屋判歸原告居一、居二及被告居三按份共有,份額為各三分之一?,F(xiàn)原、被告無約定,則按份共有人可隨時要求分割,且房屋空置,分割后對原、被告的居住均不產(chǎn)生影響。根據(jù)房屋評估價格,兩原告愿意給付被告53.4萬元,并無不當。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上海市某某室房屋歸原告居一、居二按份共有,份額為各占二分之一;原告居一、居二應給付被告居三上海市某某室房屋折價款人民幣53.4萬元。
律師說法:繼承人共同繼承的房屋 如何進行共有財產(chǎn)分割?
1,根據(jù)《繼承法》相關(guān)規(guī)定: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維持共有關(guān)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2,遺產(chǎn)繼承后,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析產(chǎn)、分割:
(1)以共有人約定為先,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請求分割;
(2)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按份共有人可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可在喪失共有基礎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請求分割。
3,共有財產(chǎn)的分割不得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否則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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