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財富哪些屬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眾所周知,夫妻結婚后很多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等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婚后就沒有專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了嗎?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時,《婚姻法解釋二》第五條還規(guī)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后還能做財產公證嗎
所謂財產公證,其實是對雙方達成的財產確認協(xié)議的真實有效性進行公證。一般情況下,辦理財產公證的是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但是,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xié)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的,則該財產約定對其發(fā)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曾經對其財產作成約定,而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導致糾紛,則該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對他不發(fā)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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