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立遺囑 留有房屋
肖某及張某夫婦育有子女五人,分別為即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原告肖某丙、兒子被告肖某丁,肖某戊。肖某戊于2013年5月8日去世,其夫即被告馬某甲,其之女即被告馬某乙。肖某于1995年4月28日去世,張某于2011年12月16日去世。位于某社區(qū)835號房屋一處系肖某與張某兩人生前的財產(chǎn),登記權(quán)利人為肖某,兩人去世后未對該房屋分割?,F(xiàn)原、被告雙方因遺產(chǎn)分割事宜未達成協(xié)議,特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肖某丙對該房屋有3/4產(chǎn)權(quán),并依法分割遺產(chǎn),判決該房屋歸原告肖某丙所有。
法院判決:該房屋由原告肖某丙繼承所有二分之一的份額,由被告肖某丁繼承所有二分之一的份額。
經(jīng)審理查明,肖某及張某夫婦育有子女五人,分別為即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原告肖某丙、兒子被告肖某丁,肖某戊。肖某戊于2013年5月8日去世,其夫即被告馬某甲,其之女即被告馬某乙。肖某于1995年4月28日去世,張某于2011年12月16日去世。位于某社區(qū)835號房屋一處系肖某與張某兩人生前的財產(chǎn),登記權(quán)利人為肖某,兩人去世后未對該房屋分割。本院認為,本案系法定繼承糾紛。該房屋系肖某及其妻張某生前共同財產(chǎn),兩人死亡后,該房屋應(yīng)作為遺產(chǎn)依法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進行繼承。本案涉案房屋的繼承人為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原告肖某丙、被告肖某丁及肖某戊,其五人各繼承五分之一的份額。肖某戊已經(jīng)去世,其應(yīng)繼承的五分之一的份額由被告馬某甲、被告馬某乙轉(zhuǎn)繼承,即被告馬某甲、被告馬某乙各繼承十分之一的份額。庭審中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明確表示該二人將應(yīng)繼承的份額贈與給原告肖某丙。被告馬某甲表示將應(yīng)繼承的十分之一份額贈與給被告肖某丁,被告馬某乙表示放棄繼承。被告馬某乙放棄的十分之一的份額由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原告肖某丙及被告肖某丁四人繼承,每人繼承的份額為四十分之一。但結(jié)合被告提交的有效證據(jù),本院認定被告肖某丁對張某履行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wù),被告肖某丁在本次繼承行為中可以多分。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對于涉案房屋原告肖某丙與被告肖某丁各繼承其中的二分之一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該房屋由原告肖某丙繼承所有二分之一的份額,由被告肖某丁繼承所有二分之一的份額。
律師說法:未留遺囑 如何按照法定繼承遺產(chǎn)
根據(jù)《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shè)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chǎn);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chǎn);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quán);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無遺囑及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yīng)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wù)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
結(jié)合被告提交的有效證據(jù),本院認定被告肖某丁對張秀云履行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wù),被告肖某丁在本次繼承行為中可以多分。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對于涉案房屋原告肖某丙與被告肖某丁各繼承其中的二分之一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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