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父母去世 兄妹繼承遺產(chǎn)
原告與被告系同胞兄弟,1970年原、被告的父母出資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老宅,作為家庭共同居住的房屋,后經(jīng)擴建形成了如今的拆遷房對象。原告作為兄長,成年后就不與父母同住,自己成家立業(yè)。被告年幼,從小與父母一起居住。2009年、2013年原、被告父母相繼去世,遺留的房屋一直由被告蘭小某居住,未作處置。2013年,該房屋因開發(fā)建設需要,被納入拆遷范圍。被告私自簽訂了拆遷補償合同,并領取了拆遷款計50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享有對拆遷補償款相應的繼承,均遭被告的拒絕。迫于無奈,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蘭大某對父母所建造的房屋享有繼承權,判令被告返還私自領取的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屬原告繼承的部分250000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蘭大某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蘭大某與被告蘭小某系同胞兄弟,原告作為兄長,成年后就不與父母同住,被告與父母一起居住。2013年,該房屋因開發(fā)建設需要,被納入拆遷范圍。被告簽訂了拆遷補償合同,并領取了拆遷補償款計476000元。另查明,原、被告父母分別于2009年、2013年相繼去世。本院認為,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本案爭議的焦點即涉案被拆遷房屋屬原、被告父母所有,還是歸被告?zhèn)€人所有。結合本案查明事實,涉案房屋的前身系1988年2月26日合約確認歸被告,1991年原、被告父母將該房重建,并將房屋權證辦在被告名下,該房屋的財產(chǎn)權已經(jīng)完成轉移,原告沒有提交其他證據(jù)的情形下,依法應當認定該房產(chǎn)系被告所有,故原告認為不能由此否認原告蘭大某對該房享有繼承權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蘭大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兄妹繼承遺產(chǎn) 繼承遺產(chǎn)的前提要件有什么?
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chǎn)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chǎn)。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通過以上法條可知,繼承遺產(chǎn)的前提要件是:(1)被繼承人去世(2)遺產(chǎn)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chǎn)(3)繼承人具有繼承權,
本案,原告申請繼承的遺產(chǎn)屬于其妹妹,不是其父母的遺產(chǎn),其不能獲得該項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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