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繼承人繼承遺產 被繼承人留有債務
2012年11月10日,應某甲因資金困難向原告借款5萬元。原告將款項交付給應某甲后,應某甲當日出具了借條,該借條載明應某甲向原告借款計人民幣伍萬元整。2012年11月27日,應某甲因發(fā)生交通事故,于2013年1月14日死亡。被告應某系應某甲合法繼承人,被告因父親死亡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告共獲得1140510.70元賠償款,據悉被告父親還有撫恤金等補助所得。應某甲意外死亡后,被告獲得了賠償,被告應當有義務償還其父親所欠的借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請求判令被告在繼承應某甲的遺產范圍內對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應某在繼承應某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何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
經審理查明,被告應某系應某甲女兒。2012年11月10日,應某甲因資金困難向原告借款5萬元。應某甲發(fā)生交通事故去世,應某獲得1140510.70元的賠償款。本院認為,公民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應某甲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還,有借條為憑,事實清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清償債務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應某甲亡故后,被告獲賠的賠償款中,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醫(yī)用輔料屬已支出費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遺產范疇,故被告所得的賠償款并非遺產繼承。被告所得賠償款雖非遺產繼承,但原告要求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應某在繼承應某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何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繼承人繼承遺產 是否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由于遺產既包括積極遺產(如物權、債權),也包括消極財產(如債務),繼承人在繼承積極遺產時也必須繼承消極遺產。也就是說,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要求如下: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shù)呢熑?。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zhí)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独^承法》第34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xiàn)人道主義,《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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