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留有遺囑,遺囑效力有爭議
孔某原系甲村村民,生前是該村五保戶,由村委會供養(yǎng),費用由村委會負擔,2013年孔令賢去世后,由董莊社村民出資殯葬。被告高某系乙村村民,和孔某是兩姨弟兄,沒有對孔某盡贍養(yǎng)扶助義務,但在孔某死后,被告高某以孔令賢所立遺囑將宅基地和自留地繼承給被告為由,將孔某家中的房屋拆除,樹木砍伐,并將莊基周圍的自留地、飼料地也擴到莊基里面。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孔令賢所立《遺囑》無效,2.被告所占孔令賢的位于通渭縣平襄鎮(zhèn)宋堡村董莊社的宅基地、自留地和飼料地歸原告所有,3.由被告拆除圍墻,恢復飼料地、自留地的原狀。
法院判決:遺囑無效,宅基地、自留地歸原告村村民委員會所有
經法院查明,孔某生前將宅基地和自留地訂立遺囑由被告繼承,其所立遺囑為無效遺囑,該爭議宅基地和自留地歸村民委員會所有,被告在原告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圍墻的行為系侵權行為,被告應當拆除,恢復土地原狀。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孔某所立《遺囑》無效;被告高某所占孔某的宅基地、自留地歸原告村村民委員會所有。由被告高某限判決生效后30天內自行拆除在孔令賢宅基地和自留地上修建的圍墻和房屋,恢復土地原狀。
律師說法:留有遺囑,是否可以按照遺囑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的范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容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睍r,雙方有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扶養(yǎng)協(xié)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辟M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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