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放棄繼承財產份額,財產分配起紛爭
原告楊一某訴稱,楊某某與第三人王某共生育9個子女,1992年間,自建平房一座,2007年9月3日,原被告父親楊某某去世,母親第三人王某繼續(xù)與原告居住生活一起,因該訟爭房屋年久未修,原告欲對該危房維修改建,而被告卻以該訟爭土地房屋尚未分割為由予以阻止,致原被告母親無處居住,由此引發(fā)糾紛。鑒于原被告父親楊旺土已經去世,其所擁有的產權份額作為遺產,適用法定繼承,鑒于第三人王美桃及其子女等8人共同作出聲明:將其各自享有上述訟爭土地房屋的份額無償贈與原告所有。原告請求確認原告東園房屋享有土地面積。
法院判決:原告享有95%的份額,被告享有的5%的份額。
經審理查明,東園房屋,用地面積258.01平方米,建筑面積169.57平方米,系楊某某生前與第三人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建置的,屬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的一半系楊某某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由楊某某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等分配。養(yǎng)女陳某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其應得的份額依法按法定繼承處理,故楊某某的遺產由原告楊一某與被告楊及8個第三人均等繼承,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為遺產的1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原告楊一某享有95%的份額,被告享有的5%的份額。
律師說法:放棄繼承贈與他人,遺產怎么分配?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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