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簽訂撫養(yǎng)老人及遺產繼承協(xié)議書
原告父母生育七個子女,有兩個子女先于其父母去世,均有一子。2010年5月21日,原告父親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子女為了更好地照顧母親,2010年6月20日,母親與子女簽訂了一份《母親撫養(yǎng)及遺產繼承協(xié)議書》,約定晚年由原告照顧,其他子女放棄對母親和父親所有遺產的繼承權。所有的遺產(包括父親的遺產)由原告繼承。被告(代位繼承人)與原告沒有聯(lián)系,無法辦理遺產過戶手續(xù)。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由原告繼承涉訴房產。
法院判決:涉訴房產由原告繼承,原告支付給被告一定份額的遺產繼承款。
經審理查明,母親撫養(yǎng)及遺產繼承協(xié)議書中,其他子女放棄各自繼承權的部分合法有效,其他子女應按協(xié)議履行。被告作為去世子女的代位繼承人對原告父親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母親對涉訴房產享有1/2產權,另一半屬于其父親的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涉訴房產由原告繼承,原告支付給被告一定份額的遺產繼承款。
律師說法:撫養(yǎng)老人及遺產繼承協(xié)議書對代位繼承人是否有效?
《母親扶養(yǎng)及遺產繼承協(xié)議書》的內容均為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他子女放棄各自繼承權的部分合法有效,其他子女應按協(xié)議履行,應予以保護。原告母親對該房產享有1/2產權,另1/2產權屬原告父親的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一定的份額。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種特殊情況,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依此規(guī)定,在我國,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 承其應繼份額的法律制度。被告屬于代位繼承人,具有繼承權。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被告對屬于原告父親的遺產具有繼承權,因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撫養(yǎng)及遺產協(xié)議書對其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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