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日前,陜西省長武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父告兒要求排除妨害的侵權案件,依法判決兒子張輝(化名)立即停止對父親張大全(化名)修建房屋的妨害行為,且不得再次阻擋。
案件回顧:張輝是張大全的次子。
1985年,經中間人主持,張大全與張輝進行了分家。張大全分給張輝兩間廈房居住,并約定張輝如搬遷外出則將兩間廈房收回。后張輝另修了房屋搬出居住。
1989年,張大全在其院內莊基上修建房屋時,遭到張輝阻擋。經長武縣昭仁鎮(zhèn)人民政府處理決定處理,張大全收回了張輝的兩間廈房并付給張輝工本費600元。
1993年,長武縣人民政府向張大全頒發(fā)了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
2010年4月,張大全在自己院內莊基上修建房屋時,張輝再次阻擋,認為張大全現要修建房屋的莊基屬祖遺莊基,分家時有被告的份額,且張輝一直贍養(yǎng)張大全應該繼承該莊基。雙方僵持不下,張大全遂將張輝訴至法院。
案件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權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本案中,張輝已搬遷外出居住,按照張大全與張輝1985年的分家約定張大全有權將兩間廈房收回,且后來經長武縣昭仁鎮(zhèn)人民政府處理決定處理和長武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權已確定張大全對其宅基地享有使用權。對張輝認為其已履行了贍養(yǎng)義務要求繼承的主張,因繼承權的發(fā)生必須是被繼承人已死亡,而本案中張大全尚在世,根本不存在繼承權的發(fā)生,其主張不能成立。故對原告張大全要求被告張輝排除妨害、不得阻擋的請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說法:張輝身為張大全的兒子,有權對其死后的財產進行繼承,但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不得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本案中,就算張輝將來想要繼承張大全的遺產,也只是繼承房屋而已。此外,祖上傳下來的樁基,是以戶為單位使用,張輝與張大全分家時無權對此進行分割。由于繼承必須發(fā)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因此,張輝在張大全生前就起訴法院繼承遺產,無意識荒謬的,不會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