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鄧某與被繼承人謝君于1985年7月8日登記結婚,1991年4月26日生育女兒謝某丙,后雙方于1998年在新西蘭經(jīng)當?shù)胤ㄔ航獬鲜龌橐鲫P系。
葉某甲與謝君自2004年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1年5月7日在上海黃浦江所租賃的游艇上舉辦了婚禮,2013年1月26日生育兒子謝某甲,2013年3月10日在美國內(nèi)華達州舉辦婚禮并取得了內(nèi)華達州頒發(fā)的結婚證。
2013年8月10日,謝君死亡。
2013年11月25日,原告葉某甲與謝某甲以被繼承人母親謝某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稱位于蘇州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qū)****系其與謝君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且謝某甲作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故請求判令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鄧某與謝某丙作為第三人參與了本次訴訟。
審理中,被告謝某乙辯稱,1、兩原告不是法定繼承人,主體不適格。2、本案訴爭房屋并非系原告葉某甲、謝君共同財產(chǎn)。3、鄧某、謝某丙應為本案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綜上,請求駁回兩原告的訴請。
第三人鄧某、謝某丙共同述稱,1、第三人鄧某系謝君唯一的合法配偶,第三人鄧某、謝某丙、被告謝某乙系謝君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兩原告沒有繼承者的身份。2、本案訴爭房屋系第三人鄧某與謝君的共同財產(chǎn)。
案件結果: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葉某甲稱其與謝君在謝君與第三人鄧某在國外離婚后又結婚,但因新西蘭法院關于謝君與第三人鄧某離婚的法律文書未經(jīng)我國法院承認,在此情況下,原告葉某甲尚不能證明其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審理中原告表示其將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原告葉某甲身份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原告謝某甲的財產(chǎn)份額因此亦無法明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葉某甲、謝某甲的起訴。
律師說法:本案系法定繼承糾紛,被繼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參與繼承財產(chǎn)分配。由于本案中被繼承人生前與鄧某的離婚文書未經(jīng)我國法院確認,無法確認謝君與鄧某已解除婚姻關系,也就無法確認謝君與葉某再婚的法律效力,因此,無法確認葉某和謝某甲的繼承人身份,法院只能駁回起訴。
溫馨提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xié)議的規(guī)定申請承認。”但實踐中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xié)議的國家并不多,而且這些協(xié)議有的并不涉及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承認。因此,大部分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要在國內(nèi)發(fā)生法律效力,都需要當事人向其中國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請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