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chǎn),二十年間兄弟倆一直未分割遺產(chǎn),弟弟擅自向房管局辦理產(chǎn)權變更將房產(chǎn)登記為自己所有,哥哥起訴后,法院判決撤銷變更。后該房產(chǎn)被法院按共同共有財產(chǎn)進行了分割。
案件回顧:
張學文、張學武是兄弟。兄張學文大學畢業(yè)后,去外地一家公司任職。弟張學武大學畢業(yè)后進了父親所在的機關,在父親的身旁工作。
二十年前父母先后去世,唯一的遺產(chǎn)是一套二百平方米的房改房。處理母親的喪事時,因有父親健在,兄弟沒有提及父母房屋的繼承分割問題。處理父親的喪事時,因種種原因也沒提及上述問題。父母的房屋一直由弟弟張學武掌管。
后來,在未取得兄張學文同意的情況下,張學武又向當?shù)胤康禺a(chǎn)管理處,申請并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變更登記,將父母的房子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
張學文先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房屋產(chǎn)權變更登記。法院判決撤銷了房管部門對該房屋產(chǎn)權的變更登記。后張學文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對房屋的共有份額。
在此訴訟中,張學武提出,父母均已去世二十多年,根據(jù)《繼承法》第八條,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不得再提起訴訟,要求駁回兄張學文的起訴。但法院沒有采納弟張學武的意見,對房產(chǎn)在張氏兄弟之間進行了分割。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睆垖W文、張學武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處理前,都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視為繼承完畢。他們繼承的父母的遺產(chǎn)(房屋)已轉化為了張氏兄弟的共同共有財產(chǎn),可依據(jù)法定理由進行分割。
律師說法:
放棄權利需作出明確意思表示,當事人未作出表示的,任何人不得推定其放棄了權利。遺產(chǎn)未分割,繼承人未放棄繼承,則可視為接受繼承。那么此時,繼承已經(jīng)完畢,繼承權已經(jīng)實現(xiàn)。其后若發(fā)生遺產(chǎn)權屬糾紛,則是物權糾紛而非繼承權糾紛。
本案的實質(zhì)是共有人對共有權的確認并以此為前提分配具體份額,而非繼承權受到侵害,屬于共有權確認糾紛而非繼承權糾紛,故已不適用《繼承法》第八條規(guī)定,而應適用《物權法》九十五條、九十九條等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溫馨提示:
房改房可以作為遺產(chǎn)繼承,但需注意時間問題。
我國的房改房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一按照成本價購買。二按照標準價購買。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后歸職工個人所有。不管是通過成本價購買還是通過標準價購買的,一旦購買房改房的時間超過五年,那么該房改房就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所以對于購買房改房五年后,該房改房就能夠由所有職工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