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在上海法院處理的一場遺囑繼承糾紛案中,爭議遺囑因為只有立遺囑人、代書人等的印章,而無本人簽字,《律師會見當事人筆錄》以及遺囑手寫文本中立遺囑人的簽名由律師代簽且整個過程僅一名律師在場,該遺囑被法院終審判定無效。
案件回顧:2000年8月7日,吳女士在律師的見證立下代書遺囑,百年之后將名下位于黃浦區(qū)巡道街的一處房屋贈與其弟吳某的外孫金某。2007年2月13日,吳女士撒手人寰,由此引發(fā)了家人之間有關代書遺囑效力問題的一場糾紛。
吳女士身前曾有過兩段婚姻,1988年第一任丈夫去世,此后吳女士與齊某再婚并與齊某和前妻所生之子,即吳女士的繼子小齊共同生活直至1998年齊某去世。由于吳女士身前未生育子女,因此當吳某以及小齊得知吳女士已立遺囑將巡道街的房子贈與金某后,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判決確認遺囑無效。
吳某和小齊在訴狀中提到,金某出示的這份遺囑既無吳女士簽名也未捺印,所蓋圖章有偽造嫌疑,且吳女士身前曾與金某的母有過節(jié),吳女士不可能將房屋贈與金某。
金某對此辯稱,吳女士立下遺囑是經(jīng)過律師見證,且蓋章也符合吳女士生活習慣。因此這份遺囑完全真實有效,是吳女士生前意愿,自己有權獲得遺產。
案件結果: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吳女士曾起訴遺囑受益人金某之母,要求返還身份證件等物品,這足以使法官產生遺囑確立時吳女士的印章并非在其本人手中的合理懷疑。所以,法院最終依法判定該律師見證遺囑為無效遺囑,吳女士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金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設立這種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且由其中一人代為書寫,這種遺囑在代書人代書之后必須向遺囑人宣讀,由遺囑人認可,并且代書人、遺囑人和證明人都必須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之所以必須具備法定形式要件,就是防止遺囑被偽造或篡改。本案中,吳女士的遺囑文本僅有立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等的印章,而無本人簽字,《律師會見當事人筆錄》以及遺囑手寫文本中吳女士的簽字都是律師代簽的。立遺囑過程中,兩名見證律師只有一人在場,不符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的法定條件,因此本案遺囑被判無效。
法條速遞: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