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海寧一家信用社向年近八旬的黃阿婆支付其“亡夫”的7.2萬余元存款及相應利息。
案情回顧:1992年2月起,時年61歲的黃阿婆和田大伯因年事已高,本著老來有伴、互相照應的考慮,二人開始共同生活。事后,二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8年7月,田大伯因病去世,除黃阿婆這個“妻子”外,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也沒留下遺囑,但在海寧一家信用社留下7.2萬余元存款。為田大伯辦理完后事,黃阿婆拿著以田大伯名義開戶的存款憑證到信用社提取存款時,因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證實自己的身份,遭到了信用社的拒絕。這一下,對風燭殘年的黃阿婆來講可真是一個不小的打擊。無奈之下,黃阿婆向海寧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信用社辯稱,黃阿婆領款時既不能提供領款密碼,也不能提供其系田大伯合法配偶的證明,故信用社只能依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guī)定拒絕支付。
案件結果:鑒于本案的特殊性,海寧法院審判人員多次走訪黃阿婆所在居委會和街坊鄰居,查實了黃阿婆與田大伯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達16年之久的事實。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黃阿婆與田大伯開始共同生活時,符合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guī)定,符合事實婚姻的情形,故法院依法確認黃、田二人之間的事實婚姻關系。
同時,依據(jù)已查明情況,田大伯死亡時既沒子女也沒父母,僅黃阿婆可以事實婚姻配偶的身份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另外,田大伯也沒有留下遺囑。為此,法院認定黃阿婆有權以配偶身份繼承田大伯上述遺產(chǎn)。
律師說法: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進行結婚登記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記后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未按《婚姻法》的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所以,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繼承。
但是,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jīng)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因此,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jīng)開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系,生存的一方可以作為死者的配偶繼承遺產(chǎn)。
溫馨提示:由于不同人士的法律意識深淺不一,總是會產(chǎn)生各種不同的法律糾紛。如果本案中黃阿婆與田大伯不是1994年之前就同居在一起,黃阿婆肯定就無處說理了。也因此,我們應該意識到遺囑的重要性,同居關系中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將遺產(chǎn)的全部或部分留給另一方,則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權利繼承這份遺產(chǎn)。
繼承糾紛中關于遺產(chǎn)的繼承人,繼承順序及誰有資格繼承等專業(yè)性問題,請您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yè)人士,根據(jù)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