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喪妻多年的王歡一直照顧其岳父岳母,在其岳父岳母意外身亡后能否繼承保險理賠金?日前,河北省石家莊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認定王歡享有遺產(chǎn)繼承權,判令保險公司支付王歡80萬元理賠金。
案件回顧:2003年12月,王歡與前妻商華結(jié)婚后,與岳父商金堂、岳母趙桂榮共同生活。2004年11月,已有身孕的商華病逝后,王歡仍然與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并繼續(xù)盡孝。2007年1月,王歡將戶口遷入岳父岳母戶籍。經(jīng)人介紹,王歡與現(xiàn)在的妻子劉嘉琪相識,王歡提出的結(jié)婚條件是,婚后繼續(xù)和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共同生活。王歡與劉嘉琪于2009年10月結(jié)婚后,不僅在生活上給予商金堂、趙桂榮夫婦照顧,還在經(jīng)濟上給予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幫助。
2012年5月20日,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在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云南11日游。旅行社為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分別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平安行旅游意外險。2012年5月28日,商金堂、趙桂榮乘坐的旅游車發(fā)生側(cè)翻事故,導致二人當場死亡。
某保險公司保險憑證顯示,商金堂、趙桂榮作為被保險人,每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金(身故、殘疾及燒燙傷)30萬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金(身故、殘疾及燒燙傷)30萬元,每人計60萬元。該保險未指定受益人。因保險公司未及時理賠,王歡和趙桂榮的母親劉秀英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理賠金120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對保險金額及劉秀英的繼承身份無異議,也表示應支付相應理賠金額,但認為王歡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身份,請求法院駁回王歡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法院經(jīng)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劉秀英保險金40萬元,給付原告王歡保險金80萬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按生效判決履行了理賠義務。
律師說法: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為前提和依據(jù)的。兒媳與公、婆,婿與岳父母之間是沒有血緣關系的,兩者屬于姻親關系。也因此,本案被告以王歡與被繼承人不是血親為由拒絕向其賠償。但顯然,這種理由是很牽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其公、婆或岳父母遺產(chǎn)的繼承權,具有獨立的性質(zhì),可以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直接、獨立地參加繼承,既不受其子女是否代位繼承的限制,也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他們再婚與否也沒有關系。因此本案王歡依法享有繼承權。
溫馨提示:生活中很多有情有義的人對已逝配偶的父母均一直履行贍養(yǎng)義務。但是,贍養(yǎng)義務不單單是繼續(xù)以親戚的名義走動,還要"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即從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jīng)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等方面來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