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被告應某系應敏君女兒。2012年11月10日,應敏君向原告何某借款5萬元。2012年11月27日,應敏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于2013年1月14日死亡。被告應某作為應敏君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應敏君交通事故死亡獲賠1140510.70元的賠償款。應敏君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還,原告要求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范圍內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案件回顧:原告何某起訴稱,被告系應敏君女兒,原告與應敏君系朋友關系。2012年11月10日,應敏君因資金困難向原告借款5萬元。原告將款項交付給應敏君后,應敏君當日出具了借條,該借條載明應敏君向原告借款計人民幣伍萬元整。2012年11月27日,應敏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于2013年1月14日死亡。請求判令被告在繼承應敏君的遺產(chǎn)范圍內對借款50000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應某答辯稱,應敏君已亡故,借條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使借條是真實的,其中的利息約定由5分改為1分,屬高利貸借款,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不受法律保護;法院判決書確定的交通事故賠償金不屬于遺產(chǎn),且所賠的款項已歸還死者生前的欠款,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清償債務以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被告所得賠償款雖非遺產(chǎn)繼承,但原告要求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范圍內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應敏君遺產(chǎn)范圍內償還原告何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律師說法:公民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應敏君對還款時間未作約定,被告可以隨時返還,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原告自起訴之日主張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死亡賠償款不同于遺產(chǎn),不能用于歸還死者生前欠款。繼承人可以在繼承遺產(chǎn)價值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