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蘆女士與丈夫陳先生因響應(yīng)計劃生育國策,于上世紀80年代只生育了獨女陳某。陳先生于2001年因病去世,5年后,蘆女士也因病追隨丈夫而去。
蘆女士的父母均早于蘆女士去世,除了這個獨生女外,蘆女士還有一個妹妹蘆某。蘆女士生前留有一輛桑塔納轎車,就登記在蘆女士名下且未留有遺囑。
陳某想繼承母親名下的這輛車,卻無法自行到相關(guān)部門辦理繼承手續(xù),也無法辦理公證,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于是,陳某無奈將姨媽蘆某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中,法官電話聯(lián)系到蘆某,通知她到庭應(yīng)訴。蘆某表示她一直未婚,無子女,經(jīng)濟不算寬裕。她同意姐姐名下的車輛由外甥女陳某繼承,但要求陳某向她支付財產(chǎn)的折價款,否則不同意配合訴訟。法官將情況反饋給陳某,陳某非常氣憤,因為母親的車輛于法于理都應(yīng)該由她來繼承,姨媽是在趁火打劫。
法院向陳某解釋了送達程序,如果她的姨媽不主動配合訴訟,可能會出現(xiàn)因送達不能最終進入公告送達程序,導致案件審理時間過長,訴訟時間成本增加的情況。陳某考慮到上述因素,無奈表示同意接受姨媽提出的支付財產(chǎn)折價款的方案。后蘆某委托代理人參與了訴訟。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蘆女士生前未留有遺囑,其名下的桑塔納轎車應(yīng)按照法定繼承,由其唯一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女兒陳某繼承。陳某自愿支付姨媽蘆某財產(chǎn)折價款5000元,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最終,法院判決蘆女士名下的桑塔納轎車由女兒陳某繼承,陳某支付蘆某財產(chǎn)折價款5000元。
律師提醒:雖然本案已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但原告在訴訟中花費了較高成本且傷了親戚間的和氣。本案中的情況也是很多獨生子女家庭面臨過或即將面臨的困難。律師建議,獨生子女家庭,父母可在晚年辦理公證遺囑,將遺產(chǎn)留給子女繼承,或者在晚年將自己名下的房產(chǎn)贈予子女并辦理過戶手續(xù),將銀行存款轉(zhuǎn)交子女保管。這樣,萬一出現(xiàn)上面的情形,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到法院向第二順位繼承人提起法定繼承糾紛的訴訟,也不會因為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小結(jié):很多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認為只有一個孩子,將來遺產(chǎn)都是孩子的,也沒必要辦理遺囑。卻不承想,當真正面臨繼承問題時,各種各樣的狀況卻發(fā)生了。因此,樹立正確的財富傳承意識,及時定立遺囑是極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