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財富傳承之路
中國“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傳統(tǒng)家庭倫理理念,根深蒂固于國人之心。因此,延續(xù)血脈就被放到關乎家族乃至民族存亡的位置,著名的歷史學家黃仁宇教授曾指出:“中國人在血緣關系里獲得永生”。
由于中國文化極為重視血脈傳承的核心價值,注定了中國家庭對家族財產代代相傳的重視。中國家族財富傳承習慣中,無遺囑繼承(即現(xiàn)在我們所說的法定繼承)最為通用與常見。后由于現(xiàn)代法治體系日趨完善以及西方按個人意志行事理念的融入,遺囑繼承也開始漸漸被國人所接受,比如中國現(xiàn)行《繼承法》中規(guī)定的公證遺囑,因其是所有遺囑繼承方式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被立遺囑人采用最多。
然而現(xiàn)代法律體制下,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在繼承人真正完全獲得立遺囑人合法所有財產之前,均要根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履行相當繁復而又極為嚴格的繼承權司法確認程序。又因司法實踐過程中各個官方機構操作尺度的不一致,常常給繼承人實現(xiàn)其繼承權帶來重重阻礙。前段時間曝光的“怎么證明我媽是我媽”的新聞,看似滑稽荒唐,但無疑真實客觀地揭示了廣大繼承人在履行所謂的法律程序實現(xiàn)其繼承權所遭受的異常艱辛與深深無奈。若遺產繼承中涉及到多名繼承者,且有其中任一位繼承者對于遺產分配持有不同意見的,那么親人之間對簿公堂的尷尬且殘酷的局面將不可避免。暫且不論司法訴訟程序耗時冗長、成本高昂,更令人心寒的是將直接導致手足反目與親情破裂。
由于中國遺產稅開征的呼聲一年高過一年,所以在不久的將來縱使繼承人千辛萬苦、克服種種困難,以犧牲大量時間與精力甚至是親情破裂為代價而司法確認了其繼承權,那么在財產過戶其名下之前也必定會面臨預繳高額遺產稅的經濟壓力。作為一個在美國等西方發(fā)達國家開征幾十年的成熟固定稅種,西方的富人階級為了避免因遺產稅所帶來的家族財富縮水,他們在身前就合理利用現(xiàn)代金融工具做好身后財富統(tǒng)籌與傳承安排,其中以配置大額人壽保險和創(chuàng)立家族信托基金最為他們所偏愛。特別是家族信托基金,由于其法團組織在法理上可以綿延不絕留傳后世的觀念,并且受益權的設置更加靈活與充分體現(xiàn)設立人的個人意志而更為西方富人階級所推崇。著名的酒店業(yè)巨頭希爾頓家族和石油大亨洛克菲勒家族等,他們的后代均是家族信托基金的受益者,即便子孫中不乏平庸之輩,但祖上的財富安排依然能帶給他們體面的生活。
二、從血脈傳承到財富傳承
目前隨著中國金融產業(yè)史無前例地蓬勃發(fā)展,將設立信托基金作為財富傳承方式也漸漸開始為中國富裕階層所認同并采納。但是由于設立門檻奇高,而讓許多富人望而生畏不敢問津,在此情形之下,“保險金信托”的組合傳承方式應運而生。所謂的“保險金信托”就是投保人在人壽保單中指定的受益人不再是其近親屬(自然人),取而代之的是信托公司(法人)。當被保險人身故發(fā)生理賠后,保險公司根據(jù)投保人的指示將有關保險金直接支付給信托公司,在信托公司收到保險金的那一刻起,信托基金成立。然后信托公司就根據(jù)與信托設立人(人壽保單的投保人)簽署的《信托合同》之約定,按照信托設立人設定的條件對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受益金。受益條件可以包括支付時間、款項金額甚至學歷高低、婚嫁與否等,條件設置之多樣與細致,實屬其他金融產品所不及。
“保險金信托”是保險與信托這兩大金融產業(yè)發(fā)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其最大的優(yōu)勢即在于兼?zhèn)淙藟郾kU特有的保障功能與利益杠桿效應,使得信托設立人以較少的資金投入達到設立家族信托之目的。信托獨有的受益條件設計功能,不但能滿足和體現(xiàn)信托設立人對于身后財富統(tǒng)籌安排的個人意愿,同時也深深地包含了上一代對于后人的美好愿景和發(fā)展期望。也因此有人形象地比喻信托是“從墳墓里伸出來的手”。
中國幾千年“血脈延續(xù)”之傳統(tǒng)觀念,決定了家族財富必須代代相傳,而選擇何種財富傳承方式則是如今中國富人階級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因為這直接決定了是否能夠真正做到家業(yè)的長治久安與保障子孫的福澤延綿,甚至是家族高貴品德與精神能否在子孫的血液里獲得“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