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富傳承風險之結婚風險
很多人都知道配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但不明白這其中有哪些法律風險,今天咱們就來細細梳理一番:根據(jù)《繼承法》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繼承順序如下: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先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子女(婚生、私生、繼子女、養(yǎng)子女)、父母(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應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先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結婚配偶變成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看了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我們再來對比計算一下有無配偶情況下我們的財產(chǎn)會如何被繼承。
我們先假如我們的財產(chǎn)份額是1份,去世時,父母都健在,只有一個子女,如果我們沒有婚姻,我們的法定繼承人只有父母與子女共3個人,我們的遺產(chǎn)就是1份(注意是完整的1份,遺產(chǎn)的份額與我們在世時財產(chǎn)的份額是一樣的,沒有被稀釋),他們每人分得的份額是1÷3=1/3。如果前面的假設都沒有變化,即:假如我們的財產(chǎn)份額是1份,去世時,父母都健在,并只有一個子女,而這時如果我們有婚姻關系存在的話,那么首先根據(jù)《婚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附: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為我們在婚后所有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假如我們的財產(chǎn)是1份,那么這1份就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以我們要去世的話,個人的遺產(chǎn)就是1份的二份之一,即1/2份。而這時我們的繼承人變成了4個人,即:父、母與子女、配偶,所以我們每個繼承人分得的份額是:1/2÷4=1/8。
計算到這里,相比較大家看出來差別了吧,結婚之前是1/3,而結婚之后則是1/8,父母與孩子的份額前后之差別這么大,那么他們減少的份額哪里去了呢?這時我們不妨來算算配偶的份額是1/2+1/8=5/8.
這其中的差別之大,原因在哪里?答案就在于結婚這一法律行為,是婚姻,是結婚的風險稀釋了父母與孩子的繼承份額。
其實結婚的風險還遠遠不止這些,今天列舉的只是其中一種。所以結婚須謹慎,在結婚之前我們必須擦亮雙眼,仔細看清楚眼前的這個人是不是我們的心上人,我們愿意不愿意將來我們的財產(chǎn)大部分屬于他?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勸您不要這么快走進婚姻的殿堂,三思而后行,從財富風險的角度而言,也許不僅僅是為了您自己,更多的是為了您的父母與子女考慮,畢竟他們是您的血親,一脈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