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一個在保險公司上班的親戚,希望我購買兩份人身意外死亡保險幫他完成業(yè)績,我想先了解一下,人身意外死亡保險是什么?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無效有哪些原因?
您好,非常樂意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因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所謂意外死亡是指猛烈的、意外的、可以看得見的受傷原因如車禍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如人們在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應屬于意外事故;
而在水里突發(fā)心臟病導致死亡,就不屬于意外傷害,因為它是身體內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
保險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認定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jù)只能是《保險法》和《合同法》。
《保險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法第12條第2款);
(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56條第1款)。
《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五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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