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的詐騙方式有哪些
保險的詐騙方式:
(一)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虛報年齡投保
保險標的在人身保險中表現(xiàn)為人的生命或身體健康,而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對根本就不存在的保險標的作虛假表示,使保險人誤以為保險標的存在而與之簽定保險合同的行為。其特征表現(xiàn)為:投保人明知被保險人不存在或不符合投保條件,而故意為之,其主觀愿望是為了騙取保險金。在人身保險中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已成為壽險公司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具體表現(xiàn)為:
1、故意隱瞞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即將不符合投保年齡的人作為符合投保年齡的人投保。這一點《保險法》第54條已作了有利于投保人的規(guī)定,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隱瞞既往病史或現(xiàn)有病癥投保。
3、隱瞞被保險人的真實職業(yè)。這一點在意外險中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投保人為了少交保險費或?qū)⒈kU公司不予承保的變?yōu)槟鼙5?,而故意將高風險職業(yè)作為較低風險的職業(yè)投保,也屬虛構保險標的行為。
(二)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編造虛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為保險標的,這類保險除了個別是具有“儲蓄”性質(zhì)的兩全保險外,大多都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或疾病為給付條件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就會人為地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往往采取殺害、傷害、虐待、遺棄、傳播傳染病等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患病,謊報保險事故。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騙取保險金。其手法無非是偽裝被第三者襲擊;偽裝失足溺死、摔死;偽裝交通事故、中毒、疾病死亡或其它意外死亡等。這類案件在保險業(yè)發(fā)達的國家已經(jīng)習以為常,在我國,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普遍提高、投保金額的加大,也越來越成為犯罪分子選擇的詐騙保險金方式。
2、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殘疾騙取保險金。由于一般的殘疾不會危及被保險人的生命,又會獲得一筆可觀的保險金,不少犯罪分子采取這種隱蔽性很強的方式來博得保險人的同情。20世紀末在臺灣地區(qū)發(fā)生的幾起“金手指”案,都是被保險人同時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巨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然后使自己的手指缺失,并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屬于典型的自殘后騙取保險金的方式。
3、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偽造證明材料騙取保險金。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虛構事實,慌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或者所發(fā)生的事故與保險無關,而設法偽造證明、制造成保險事故,來達到騙取保險金的目的。
4、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主要表現(xiàn)在給付醫(yī)療費的賠案中,開大方、開假方、所取藥物與病(傷)情無關、痊愈出院后大量帶藥等都是夸大損失程度的行為。
二、保險詐騙要承擔哪些責任
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險欺詐還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保險公司自身要采取措施防止被欺詐外,保險法從我國國情出發(fā),對上述保險欺詐行為規(guī)定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規(guī)定,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二)刑事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金融詐騙罪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