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中止的條件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基于某種原因而發(fā)生效力中止。長期人身保險具有投資和儲蓄功能,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險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以后,如未能按期交付后續(xù)保費,且逾期達到一定期間,即可導致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
我國保險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60日未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約定條件減少保險金額。由此規(guī)定可見,保險合同的中止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險費的期間已超過60日,即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繳費日后經過60日仍未繳納保險費,或者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繳費寬限期屆滿后經過60日仍未繳納保險費;
(二)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險費,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未能在合同約定的繳納保險費的日期或繳費寬限期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其他補救辦法。例如解除合同、減少保險金額、保險費自動墊交等。保險合同的中止,僅暫時中止保險合同的效力,雖然仍可通過一定方式使保險合同復效,但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二、保險合同中止后能復效嗎
關于保險合同的效力恢復,保險公司一般規(guī)定人壽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恢復合同效力。但是,因為在保險合同中止期間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等各種狀態(tài)可能發(fā)生變化,所以在申請保險合同效力恢復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和提供相關的健康資料,保險公司對材料進行審核并書面同意后方可恢復合同的效力。
盡管當事人在合同中止后將保險費存入指定交費賬戶,但未獲得保險公司的審核和同意,因此保險合同不能自動恢復效力。在效力中止期間,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