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保險法》第15條規(guī)定,“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除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是法律賦予保險合同投保人的一項特權,與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較大的不同。《保險法》之所以作出這樣規(guī)定,其法理是: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障性合同,投保人為保障自己的保險利益與保險人簽定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權利而產生,投保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任意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他可以選擇保險或不保險、可以選擇此時保險而彼時不保險,也可以自由選擇保險人。考察大多數(shù)國家的保險立法,多數(shù)國家的保險法均賦予了投保人這一對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我國也不例外。
二、誰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歸于消滅。
如同其他民商事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解除權權當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根據(jù)《保險法》第2條和第10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依法并不享有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